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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在財富傳承過程中,有哪些常見的風險?
在財富傳承過程中,常見的風險包括企業經營風險、婚姻風險和傳承風險。企業經營風險主要包括刑事風險(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等)、債務風險、混同風險以及代持風險。婚姻風險則涉及共同財產遭遇轉移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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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婚姻風險中有哪些特別值得關注的風險?
婚姻風險中,共同財產遭遇轉移是一個重要問題。當婚姻關系發生變化時,身份關系的變化會影響財產關系,可能導致夫妻一方試圖轉移或隱藏共同財產以保護自身權益。此外,婚姻中的其他風險還包括但不限于財產分割、債務分配以及再婚時的財產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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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企業經營中有哪些具體的風險點?
企業經營中的具體風險點有五項:一是刑事風險,如觸犯刑法規定的各種罪名,可能導致刑事責任和財產損失;二是債務風險,如股東因公款私用、擔保等原因承擔公司債務;三是混同風險,例如企業與個人資金混同導致債務可能由公司轉嫁給股東或其家庭成員;四是代持風險,長期的股權、房產或其他資產代持存在諸多法律和道德風險;五是接班問題,這是財富傳承與企業經營交叉領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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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婚前婚后財產的混同是指什么情況?
婚前婚后財產混同是指在婚姻關系中,原本屬于個人的財產,在婚前和婚后之間由于買賣、贈與等行為導致財產的所有權變得模糊不清,難以區分最初財產來源于婚前還是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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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在綜藝節目中,楊子太太提到她沒有個人財產,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說法?
楊子太太所說的“沒有個人財產”是因為她的財富都在公司里,這是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的混同。由于楊子不愿意將公司資產歸個人所有,所以造成了資產的混同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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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法定繼承如何導致資產外流?
法定繼承通常發生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當父母身故后,其財產會被子女繼承,但實際上是婚內繼承,因此這部分財產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從而導致了資產從原所有者向繼承人的轉移,即資產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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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婚內夫妻撫養問題是什么?
婚內夫妻撫養問題涉及到在婚姻關系中,沒有收入的一方(如全職太太)是否能獲得配偶的撫養,以及在生病時能否得到配偶的幫助。這體現了婚姻中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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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涉外婚姻風險具體指什么?
涉外婚姻風險常見于涉及不同國籍或地域因素的婚姻關系,例如財產可能適用境外法律,如美國婚姻法等。由于當事人可能對外國法律不甚了解,可能導致在離婚過程中財產分割等方面出現不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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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財富傳承中的五大風險有哪些?
財富傳承中的五大風險包括:繼承人爭議風險(誰來傳承的問題)、遺囑執行的風險(遺囑保管和執行的問題)、遺產管理風險(遺產無人管理可能導致的問題,如企業股權繼承爭議)、遺囑效力問題(遺囑的有效性如何確定)以及繼承程序風險(遺產從上一代到下一代轉移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程序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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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周虹在女兒結婚前是如何安排房產的?周虹女兒意外身故后,她的八套房如何處理?
周虹在女兒結婚前,將八套房作為婚前財產分配給了女兒,并且通過占有1%的份額來保障女兒在婚姻中的權益。女兒去世后,周虹面臨女兒遺產繼承問題。盡管周虹認為前夫和女婿沒有撫養或虐待女兒,不應繼承財產,但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和配偶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有權繼承這八套房中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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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周虹女兒去世后,八套房應由誰繼承?
按照法律規定,周虹女兒的八套房將由其父親(周虹)、配偶以及女婿共同繼承,但繼承比例可能因周虹長期撫養女兒及財產來源等因素,在法律不允許的情況下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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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周虹為何認為前夫和女婿喪失繼承資格?法律上如何看待周虹對前夫和女婿的繼承資格質疑?
周虹認為前夫沒有履行撫養義務,且女婿是她認為的殺人兇手,因此不接受他們繼承女兒的財產。法律上并未因周虹的個人情感而剝奪前夫和女婿的繼承權。即使前夫未盡撫養義務,只要沒有虐待或遺棄行為,不影響其繼承權;女婿與女兒間的爭執并不構成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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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在財富傳承過程中,人們常有哪些誤區?
常見的財富傳承誤區包括:一、認為自己身體好就不需要提前規劃;二、認為談論繼承是不吉利的,所以選擇不準備;三、認為家庭情況簡單無需做遺囑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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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在民法典實施前,打印遺囑為何被認定無效的比例較高?
在民法典實施前,打印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比例接近50%,主要原因是遺囑人在遺囑上沒有按規定簽名和書寫日期,以及見證人簽字不符合形式要求,比如使用打印簽名或未注明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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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根據2022海淀法院的數據,哪些類型的遺囑比較常見且可能無效?案例中的遺囑人H的基本情況及遺囑設立的過程是怎樣的?
根據數據顯示,無效遺囑中包括自述遺囑、代述遺囑、公證遺囑(其中一份被認定無效)、口頭遺囑、打印遺囑、錄像遺囑等不同形式,其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無效。H是一位福州的老先生,有兩段婚姻,子女較多。他在2020年邀請兩位鄰居作為見證人在家中書寫遺囑,并將手寫遺囑打印出來。遺囑內容是將遺產留給第二任妻子和孫子,但在打印過程中,由于其中一個見證人臨時離開,僅由另一位見證人在場共同完成校對并錄像記錄了整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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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遺囑糾紛案件中原告與被告的主要主張是什么?
原告主張遺囑有效,現任配偶和孫子要求確認遺囑有效并協助辦理房屋變更登記。而被告答辯稱遺囑不符合法定構成要件,非遺囑人真實意愿表示,并且內容與生活常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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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法院針對此案的爭議焦點是什么?
法院爭議焦點集中在涉訴遺囑的效力是否有效,具體涉及遺囑是否體現本人意愿、遺囑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遺囑內容表達是否清晰等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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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在遺囑訂立過程中,見證人的全程參與是如何體現時空一致原則的?
在遺囑訂立時,必須有見證人在場并全程參與。如果見證人在打印遺囑過程中離開現場去做其他事情,如購物或接孫子,沒有見證整個過程,則該遺囑不符合時空一致性原則,即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因此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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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為什么上訴人(原配和孫子)認為遺囑應當有效,并上訴了一審判決?
上訴人認為遺囑有效,因為一審判決忽視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遺囑已有日期且為打印,落款簽名可以通過拍照和視頻證據證明是當天所為。此外,一審法院關于時空不一致的認定是錯誤的,因為見證人與立遺囑人屬于同一時空。同時,上訴人提到遺囑錄像并非打印遺囑的必須條件,并強調現任配偶常年照顧遺囑人,即使按法定繼承也應適當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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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上訴人提供了哪些證據來支持他們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提供了證人證言、生活合影以及立遺囑的視頻截圖和出入院記錄,以證明遺囑人神志清楚并有明確的贍養義務履行情況。此外,還提交了一份手寫遺囑繼承說明,雖然內容與打印遺囑有所不同,但兩份文件共同點在于都把財產留給后婚家庭,表明遺囑人始終堅定地要把遺產留給再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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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法院是如何判決此案的?
法院判決支持上訴請求,主要理由在于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問題。法官認為打印遺囑不需要電腦制作和打印行為由遺囑本人完成,但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以達到相互監督的目的,同時要求遺囑人和見證人在每一頁遺囑上簽名,注明年月日,以確保內容的真實性和時間準確性。在這個案例中,雖然見證人未出現在視頻影像中,但通過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法院認定遺囑見證人確實全程在場并簽名確認了這份只有一頁的打印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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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在該遺囑案件中,遺囑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從立法條文上看,遺囑要求遺囑人和見證人在每一頁簽名,但并未要求注明年月日。打印日期可確定遺囑訂立時間,且無后來訂立的新遺囑。因此,就該遺囑的形式要件而言,它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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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法院二審法官如何判斷這份打印遺囑的有效性?
二審法官通過嚴密的邏輯和專業的立場,堅持認為即使改判也需詳細論述過程,并強調了其思考立足點。盡管一審判決可能更容易認定遺囑無效,但法官仍堅持對遺囑效力的認定,指出遺囑人在審核、校對打印遺囑時神志清楚,全程參與了遺囑的謄錄及打印,且有2019年的遺囑繼承說明作為參考,證明遺囑人真實意圖排除第一段婚姻中兩個兒子的繼承權,并將財產留給第二段婚姻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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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遺囑的形式有哪些主要類型?如何選擇合適的遺囑形式?
遺囑有多種形式,包括自書遺囑(全文手寫,末尾簽名加時間)、代書遺囑(因不具備書寫能力而由他人代寫,見證人簽名簽時間)、打印遺囑(需兩人在場見證簽名和時間)、錄音錄像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需出現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立,危機消除后失效)以及公證遺囑(由公證機構辦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已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遺囑效力以最后簽署且有效的那份為準。建議首先考慮自書遺囑,相對簡便易行;若不具備書寫能力則選擇代書遺囑;緊急情況下可立口頭遺囑,但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最后,可選擇公證遺囑以確保遺囑效力。然而,現在法律已取消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遺囑效力取決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而非公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