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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金融法的監管目標有哪些廣泛討論?
在國外,Tyler提出了金融穩定和消費者保護的雙峰監管理念,認為必須兼顧大局的金融穩定與保護弱者的消費者權利。中 armor 等學者進一步提出了包括投資者保護、零售金融中的消費者保護、金融穩定、市場效率、促進競爭和防止犯罪在內的六個監管目標。針對金融科技的監管,阿娜等人主張平衡傳統金融穩定、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創新和經濟發展三大目標。在國內,邢會強教授提出了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消費者保護的三足定理,并由馮果教授擴展為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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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可以概括為何?
結合國家提出的金融行業的五篇大文章,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可以歸納為四個方面:金融安全、金融效率、金融公平和金融和諧。金融安全是底線,旨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的底線;金融效率通過數字金融和科技金融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金融公平體現在養老金融和普惠金融中,確保不同群體能獲得合適的金融服務;金融和諧則通過綠色金融體現,支持低碳環保產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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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雙峰監管模式是什么?
雙峰監管模式是金融監管目標的重要理論基礎,主張設立兩個獨立的監管機構——金融穩定委員會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前者負責審慎監管以保障金融穩定,后者則專注于保護消費者權益。我國在某種程度上繼承了這一理論,在構建監管體制時設立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分別承擔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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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域外關于數據保護的制度歷程是怎樣的?
域外數據保護經歷了五個階段的發展:首先是2000年的安全港協議,允許公司在滿足適當保護標準時進行數據傳輸;其次,2015年的隱私盾協議在安全港協議的基礎上提高了保護要求,增加了美國企業對歐盟用戶數據傳輸的成本;第三個階段是2015年的美國網絡信息及安全共享法,增強了政府對個人信息的控制能力;第四個階段是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和非個人數據自由流動條例,前者加強了個人信息保護,后者則放寬了對非個人數據的監管要求;最后,2019年的非個人數據自由流動條例正式生效,明確了非個人數據可以自由流動,這一規則影響了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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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7中,針對個人信息保護新增了哪些罪名?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有何重要意義?
2009年刑法修正案7中,為了應對侵犯個人信息和數據的事件,新增了兩個罪名,即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首次提到了個人信息保護的概念,標志著我國對個人信息權益的正式關注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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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2015年刑法修正案9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做了哪些修改?電子商務法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有哪些規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9將過去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合并為一個罪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在之后的司法解釋中明確了該罪名的量刑標準和定罪依據。電子商務法規定了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自建網站經營者需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如果公民個人發現信息錯誤,有權要求更正,否則經營者需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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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國家立法中的重要性是什么?
數據安全法和即將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是我國當前最重要且對個人信息保護具有核心作用的法律法規,它們不僅強調數據保護和數據出境規則,而且對金融領域機構監管及未來金融科技發展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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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對數據管理提出了哪些原則要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強調了全面性、持續性、匹配性、有效性等原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數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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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對數據的地位有何變化?
該意見指出數據已成為一種生產要素,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共同構成五大生產要素之一,地位得到顯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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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金融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民法典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做了哪些加強措施?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明確了金融消費者享有受教育權、受尊重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依法求償權以及個人信息權等一系列權利。民法典中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提出了個人信息的概念,并規定了個人隱私權,進一步明確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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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金融業數據能力建設指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金融業數據能力建設指引旨在強調要加強金融業的數據治理能力,確保金融機構有效管理和保護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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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對個人信息收集有何指導意義?
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明確了各類APP應收集的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要求遵循最小化原則,避免過度收集無關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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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不受侵犯,并規范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活動,同時促進個人信息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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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個人信息的定義是什么?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存儲,與可識別或已識別個人相關的所有信息,但匿名化的信息不被視為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目的明確且限于最小目的,需公開透明告知收集方式、目的和范圍,強調信息質量和及時性,并在發生不當處理時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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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有何權利?
個人有權知悉個人信息處理者如何處理自己的信息,并可決定提供哪些信息;有權查閱、復制和轉移已提供的信息;有權要求更正錯誤信息、補充不完整的信息、刪除不必要的信息(如目的已達成、數據主體不再使用服務等)以及解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此外,若親人去世,其生前可以行使的權利也可由其繼承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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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個人信息處理者有哪些基本義務?
個人信息處理者需制定規章制度,如隱私政策等;分類保護個人信息,尤其是敏感個人信息(如生物識別信息、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健康狀況、金融賬戶信息等),對敏感個人信息要進行單獨同意;內部授權管理;設置合規官和境內代表(對于境內影響重大或使用人數眾多的境外機構);并進行年度合規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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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在進行某些特殊事項之前,需要進行什么評估?影響評估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在從事個人信息傳輸到境外、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或個人信息自動化決策等特殊事項前,需要進行影響評估。影響評估主要關注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方式目的是否正當合法,以及在發生泄露時,是否應當及時通知監管者并采取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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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責任是什么?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6條,對于違反規定的機構和個人,將受到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機構5000萬元以下或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個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甚至可能停業。對個人還有限制其一定期限內擔任董監高等關鍵職務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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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大型個人信息處理者有何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處理個人信息?
大型個人信息處理者(即重大用戶較多的企業)需制定更完善的規章制度,并建立由外部人組成的獨立評估機構來評估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有效性。同時,對于受托進行處理的機構,要求其協助個人信息處理者完成相關工作。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條,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1)取得個人同意;2)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3)履行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所必須;4)應對突發衛生安全事件,在緊急情況下保護財產健康安全所必須;5)依照法律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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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強調了哪些原則?
強調了合法正當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方式,不得竊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