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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中的法律事務

價格: ¥151
學時數: 完成學習,可獲得繼續教育 2.5 學時 此課程不能申報CTP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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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養老
  • 法律事務
  • 老齡化
  • 壽命預期
  • 失能
  • 失智
  • 監護人
  • 民事行為能力
  • 財富傳承
  • 繼承
  • 贍養
  • 防詐騙
  • 司法鑒定
  • 民事訴訟法
  • 霍金
  • 遺囑
  • 照料
  • 老人
  • 行動障礙
  • 重大民事行為
全文摘要
課程深入探討了中國老齡化社會背景下,老年人監護權的法律細節及其應用。討論涵蓋了不同順位監護人的法律地位、監護人選定爭議的解決途徑、民法典關于臨時監護人和遺囑指定監護人的規定,以及法院在指定監護人時考慮的因素。案例分析強調了監護權變更的法律程序和監護人被撤銷后的贍養義務與繼承權問題。從理財師角度,提出了關注老年客戶行為能力、健康狀態以及必要時建議精神鑒定的建議。此外,主講人詳細講解了監護人的職責和類型,以及選擇監護人時應考慮的因素,并呼吁社會關注老年人在財產管理、養老安全和防詐騙方面的法律事務,確保老年人的權益和尊嚴。
章節速覽
  • 00:06
    養老中的法律事務探討
    本次分享主要圍繞養老中的法律事務展開,強調了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背景下,養老問題的重要性和復雜性。通過數據和研究,討論了長壽對個人及社會帶來的挑戰,特別是失能和失智狀態下的養老需求。進一步分析了法律在調整人際關系,尤其是養老過程中相互照料關系中的作用,提出了運用法律規則合理安排養老,確保有尊嚴的生活是當前的重要議題。
  • 06:25
    2021年中國涉老案件數量與類型分析
    2021年,中國各級法院審理的涉老案件總計54萬起,其中90%以上為民事行為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交通事故和買賣合同等領域。家庭事務中的繼承糾紛約12萬件,占比較大。此外,贍養糾紛案件也達到了2萬多起。這些數據基于已審結的案件,而收案數量可能更高。2022年的案件數量因疫情管控等原因有所減少,但民事案件仍占90%以上。通過分析具體案例,如上海的大成案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涉老糾紛的具體表現。這些案例均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真實案例,但進行了化名和改編處理以簡化案情。
  • 09:26
    大成的監護權爭議與養老問題
    一位八十多歲、沒有親生子女的老人大成,由于身體和精神健康問題,需要有人照料。他的養女麗麗提出要成為他的監護人,意圖管理他的財產,包括退休金、房屋拆遷款等。目前,大成的財務由他的哥哥和侄女小雅管理,日常生活費用則由他妹妹的兒子阿強支出。麗麗的請求引發了家庭內部的爭議,尤其是考慮到她平時并未盡到照顧大成的責任。在討論監護權問題時,應以老人的核心利益為中心,包括人身安全、生活照料、情感慰藉以及財務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處理。法律是否支持麗麗成為監護人,取決于她是否能真正滿足大成的這些需求。
  • 13:00
    養老法律事務:晚年監護、財富傳承與財產安全
    本次討論聚焦于養老中的法律事務,主要分為三個部分:一是確認晚年的監護人,包括對晚年監護人制度的介紹以及監護人的不同類型如議定、法定、指定和臨時監護人;二是通過財富傳承手段,如繼承、贈予、保單和信托等,激勵贍養人或他人提供更好的養老照料;三是探討老人財產管理和養老安全問題,包括財產權屬的復雜性,尤其是共有狀態下的管理,以及防詐騙的相關內容。
  • 14:44
    監護人制度及行為能力的判定
    監護人制度不僅適用于未成年人,對于喪失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樣適用。成年人監護人制度主要針對無法辨認自己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判定一個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需要經過法定程序,通常需要通過司法鑒定和法院判決確認。即使是行動不便或有智能障礙的老年人,只要他們對自己的行為有完全的辨識能力,就不需要監護人。在進行重大民事行為,如簽訂合同或立遺囑時,應由專業人士對當事人的精神狀態進行診斷和鑒定,以確保行為的有效性。
  • 20:52
    監護人的職責與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監護人的主要職責包括保證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負責照顧其生活、醫療及相關費用,必要時需從自身財產中支付。監護人還需尊重被監護人的醫療預囑,如在深圳試點的制度中,老年人可提前決定在特定情況下是否繼續接受治療。此外,監護人需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開導,理解并盡量順從老年人的想法和習慣,以促進其身心健康。
  • 23:51
    監護人職責及管理被監護人財產的原則
    監護人不得隨意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例如用拆遷款購買個人奢侈品或高風險投資,除非能確保財產的保值增值且風險最小。監護人還需代理被監護人解決糾紛,承擔賠償責任,并在他人損害被監護人時尋求賠償。監護人應從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角度出發,尊重其意愿和獨立行為能力。與照料兒童相比,監護老人更具挑戰,因為老人可能有更復雜的情緒和需求。
  • 28:32
    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探討與案例分析
    討論了從保護老年人的角度出發,如何最大限度地尊重他們的意愿,特別是在意定監護人的選擇上。提到了法定監護、指定監護、臨時監護和意定監護四種監護人產生方式,強調在民事領域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優先。通過分析大成的案例,解釋了意定監護的概念,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為自己指定監護人,以便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此外,討論還涉及了老年人在選擇監護人時的常見決策模式,包括由子女、配偶或其他個人或組織擔任監護人的情況。最后,提出了在挑選監護人時可能會面臨的實際問題,如子女在國外生活是否適合作為監護人。
  • 32:46
    電影《媽媽》引出的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探討
    電影《媽媽》講述了女兒患阿爾茨海默癥后,面臨監護人選擇的問題。在選擇監護人時,應考慮情感信任、忠誠度、履職能力、健康狀況及意愿等因素。意定監護需長期觀察和培養信任關系,并可設定監督機制。若意定監護失效,將依據法律規定,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和愿意擔任的個人或組織的順序,確定法定監護人。如果選擇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需征得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的同意。
  • 39:18
    大成案中麗麗與小雅阿強的監護人順位問題
    在大成的案件中,由于其配偶已不在,養女麗麗作為其收養的女兒,收養關系在1992年前成立,因此其收養關系得到法律認可,麗麗在監護人順位中排在第二位。而小雅和阿強,作為大成的外甥和侄女,并不屬于近親屬范圍,他們屬于第四類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其他人,順位在麗麗之后。當存在不同順位監護人的爭議時,可以通過指定監護人制度解決,由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或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指定監護人。
  • 42:45
    民法典中的監護人制度與遺囑指定監護
    民法典規定了臨時監護人制度,即在未指定監護人時,由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被監護人的臨時監護人,以避免被監護人處于無監護狀態。此外,民法典還規定了遺囑指定監護人制度,允許監護人通過遺囑形式為被監護人選定新的監護人。在特定案件中,法院認定某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其女兒為其監護人,從而確立了女兒的監護人身份。
  • 45:07
    監護權變更及程序探討
    討論了在監護人不適合履行職責或嚴重損害被監護人權益時,如何通過法律程序變更監護人。案例分析了因原監護人不適任導致的監護權變更問題,并提及了其他愿意承擔責任的人或組織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的情況。此外,強調了通過法院程序進行監護權變更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謹慎態度。
  • 50:04
    變更監護人后養女的贍養及繼承權問題
    討論了在監護人變更后,養女是否仍需支付贍養費以及是否仍享有繼承權。法律規定,即使監護權被撤銷,有贍養義務的人仍需支付贍養費。同時,即使收養關系被解除,養女在法律上仍保留繼承權,除非通過法律途徑明確解除。通過一個實際案例,展示了老人因養子長期不善待,最終決定解除收養關系,以避免未來可能的財產和監護權爭議。案例強調了在解除收養關系時,需要通過新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 54:46
    理財師在面對老年客戶時的行為能力評估
    當理財師遇到老年客戶時,應特別關注其行為能力,包括是否完全行為能力、現實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在沒有證據表明老年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應假定其有行為能力。若有懷疑,建議其親屬帶老人進行精神鑒定或其他醫療手段。確認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需依據法院判決和司法鑒定。在客戶主張監護人身份時,需審查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交流時應禮貌建議老年人填寫兩個聯系人,以便在其認知能力下降時,有人合法打理其財產,確保財產安全。
思維導圖
原文
大家好,今天很高興跟大家分享一個關于養老的主題 —— 養老中的法律事務。我們都知道,2021 年全國第七次人口普查顯示,中國 60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已達到 2.65 億,中國進入了老齡化時代。這是大數據的統計,但具體到每一個個體,我們能老到什么程度?大家看到這張表,這是北京當代金融研究院根據聯合國數據,對中國 20 世紀 60 年代到 90 年代出生人群的預期壽命統計圖。從中可以看到,活到百歲的概率是怎樣的:80 年代出生的人,大概有 20% 以上能活到百歲;90 后出生的人,大概有 35% 以上能活到百歲;1998 年出生的女性,大概有近 45% 以上的幾率能活到百歲。
活到百歲不僅是統計數字上的現象。我們都知道,2022 年中國 90 歲以上的老人已達到千萬人,其中 95 歲以上的老人有四萬多人。長壽是我們中國人必然會經歷的事情。那長壽養老意味著什么?無非是三樣:經濟上的供給、身體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有人說 “我不怕死,但我怕老”,這是什么意思?這里的 “老” 指的是:當我們雖然年紀大了,但身體健康、自理能力強時,我們只是年紀大,并未衰老;而衰老意味著我們可能處于失能和失智的狀態。
這是一份 2021 年研究報告中的數據:對于中國人來說,活到 74 歲的人,平均預期余壽還有 14 年,其中健康狀態下約有 8 年半。失能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從輕度到中度再到重度的過程。數據顯示,65 歲到 74 歲失能人群,輕度失能生存時間約 2 年半,中度失能約 1 年半,偏重度失能不到 1 年,重度失能不到 1 年,最終走向人生終點。而 95 歲以上的老人,平均余壽約 5 年多,健康時間約 1 年多,隨后逐漸進入重度失能狀態,約 3 年多后走向終點。
我們所說的 “養老”,很多人害怕的 “老”,其實是害怕處于失能狀態。在健康且能力強時,我們無需依靠他人照料,能很好地安排生活;但當處于失能失智狀態時,必然需要尋求他人幫助和照料。當與他人產生照料關系時,才是真正涉及 “養老靠人” 的狀態。法律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當每個人能自理時,法律規則以隱性狀態發揮作用;但當與他人發生交往時,法律規則則以顯性狀態約束我們的行為。因此,我們今天討論的法律事務,就是當我們與他人產生交往關系時,法律規則如何調整、現實中會產生哪些問題,以及如何運用法律規則安排養老、讓我們有尊嚴地生活 —— 這就是我們今天的話題:養老中的法律事務。
我是北京當代金融研究院的劉東華,是一名專職律師,目前花很多時間幫助金融研究院開發法律事務相關課程。今天很高興與大家交流這個主題。談到法律事務,我們先看看現實中的涉老糾紛狀態。這里展示的是 2021 年中國各級法院審理的涉老案件數量,包括一審基層法院、二審中級法院、高級法院等審理的涉老案件(部分案件可能經歷一審、二審甚至再審)。2021 年涉老案件總計 54 萬起,其中 90% 以上為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交通事故、買賣合同等領域。其中,家庭事務中的繼承糾紛可達 12 萬件左右(前為結案數,后為收案數,供參考)。繼承案件中,涉及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及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執行等糾紛;贍養糾紛案件也達 2 萬多起。2022 年公開數據報道顯示總數約 30 多萬件,可能因疫情管控等原因數量減少,但分布比例與 2021 年相近,90% 多為民事案件。
這些涉老糾紛在具體案件中如何表現?我們以 “大成案件” 為例說明(本課程引用的案件多提取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真實案例,羅列裁判文書字號,進行了改編,名字均為化名,案情已提煉簡化,如需了解原貌可查詢原始文書)。
大成案件是真實案例,發生在上海。大成出生于 1937 年,現已 80 多歲,妻子去世,無親生子女,父母已故,有哥哥、弟弟和妹妹。他收養了弟弟的親生女兒莉莉作為養女,但莉莉平時對他不管不顧。大成平時與妹妹的兒子阿強共同生活,財物照料由哥哥及其女兒小雅管理。許多家庭如此生活:與親生子女不親,但有親戚照顧,相安無事;但一旦有事,糾紛便起。
兩件事引發糾紛:一是大成年紀漸長,患上器質性精神障礙及老年疾病,看病、拿藥、護理均需有人關照,醫療支出和事務該由誰處理?二是 2019 年大成房屋拆遷獲得一筆拆遷款,莉莉提出要做大成的監護人。顯然,她奔著大成的財產而來 —— 大成有退休金、拆遷款及其他財物,她想管理、監管并控制這些財產,甚至期待繼承遺產。而目前財物由小雅監管、阿強支出,莉莉無法插手,故提出異議。
我們今天談養老,核心是老人(即大成)。我們更應關注大成的利益:他需要人身安全保障、生活照料、情感慰藉,費用需有人打理,事務需有人處理,也需要固定監護人。而莉莉若僅為財產想做監護人,法律會支持嗎?
帶著這個案例,我們來看養老中的法律事務,將介紹三方面內容:一是晚年如何確認監護人(晚年監護);二是如何運用財富傳承手段(如繼承、遺贈、贈與、保單、信托指定受益人等)激勵贍養人或他人給予老人良好照料;三是財產管理與養老安全問題,特別是老人財產權屬的復雜性(尤其是共有狀態)及防詐騙相關內容。
首先進入第一個主題:晚年監護與確認監護人,包含五方面內容:1. 老年監護人制度的基本介紹;2. 監護人的類型(意定、法定、指定、臨時監護人);3. 變更監護的相關內容。
我們先談什么是監護人。大家更熟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第一位監護人是父母,父母不在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姐可作為監護人。對于成年人,在特定情況下(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需要監護人。老年人是否需要監護人?年滿 18 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法律默認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除非有證據證明其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即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才需為其指定或確認監護人。因此,老年人雖癱瘓在床、行動不便,但若對自己行為有完全辨認能力,仍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需監護人。我們強調的是 “行為能力” 而非 “行動能力”,判斷行為能力的標準是辨識能力,且需經法定特別程序認定(如司法鑒定、法院判決)。《民事訴訟法》規定了 “宣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 的特別程序,未經程序不得認定。現實中,雖有精神病醫生對失智、失語或精神障礙者作出診斷,但未經法定程序,不能作為認定限制行為能力的依據(醫生診斷具有一定證據效力,可能影響民事行為效力)。
當老人處于癱瘓、失語失智狀態時,不能簡單認定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當老人要做出簽合同、寫遺囑等重大民事行為時,最好由專業人士對其精神識別能力進行診斷和鑒定。例如,《時間簡史》作者霍金是重度肌無力者,通過眼珠移動借助電腦交流,神志清晰,屬完全行為能力人;但他最后寫遺囑時,精神科醫生仍對其進行精神鑒定,認定其對立遺囑行為有完全清晰的認知、知曉法律后果,其遺囑才被認定有效。因此,若認為老人存在行動或智能障礙,其從事重大民事行為時,最好有醫生對其精神狀態作出明確診斷,避免行為效力被質疑。
監護人的職責是什么?首先要保證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我們常看到老人走失的尋人啟事,責任在于監護人 —— 監護人需盡責看管,即便困難也應想辦法履行職責。
第二,他要來照護被監護人的生活、醫療和相關費用。當被監護人需要支付相應費用時,可先用被監護人自有財產支出;當被監護人資產不足時,監護人還需從自己腰包掏錢為其支付。同時,監護人還要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 有些老年人對自己未來的醫療情況有明確想法,會提前立下 “醫療預囑”。目前,深圳已試點這一制度:有的老人表示 “到某種情況就不再繼續治療,不做開顱等創傷性治療”,也有的老人要求 “任何時候都要搶救”。這兩種截然不同的預囑(救護或放棄治療),若老人提前立下,監護人應當尊重其選擇與囑咐。
第三,要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開導。對待老人不同于孩子,不能用 “教育” 一詞,而應 “開導”。所謂 “孝順”,“孝以順為先”,即順著老人的思路、習慣和想法,先理解其想法(即便我們不認同,或其與我們的生活、思維方式不同,但站在老人角度可能有其合理性)。若想法對老人有傷害,需引導其換角度思考、想開;對于無傷大雅的事,順著老人更是真正的孝順 —— 讓他開心,才能身心更健康愉悅。
此外,監護人還要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 這可能是莉莉最看重的一點。但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并非隨意使用。例如,莉莉能拿大成的拆遷款給自己買 LV 包嗎?當然不行!法律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其財產。買包與大成利益無關,顯然違規。那莉莉能否拿大成的錢買股票,以實現資產保值增值?法律要求監護人秉持 “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 管理財產,股票投資風險過高:若盈利,收益歸被監護人;若虧損,只要有人異議并證明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監護人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股票投資不適合用于被監護人財產管理。
從維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角度,監護人需作為其代理人參與糾紛解決。例如,患阿爾茨海默癥的老人若因健忘、暴力傾向造成他人損傷,監護人需承擔賠償責任,或通過訴訟、協商解決糾紛;若老人在醫院被護工疏忽導致摔傷,監護人需為其尋求救濟和賠償。
需特別強調,監護人應從 “最有利于被監護人” 角度履行職責,最大限度尊重被監護人意愿,對其能獨立從事的行為,應尊重并協助。監護老人比監護孩子更難:雖家政人員照料老人的工作內容(做飯、陪遛彎)看似比帶孩子輕松(帶孩子需全天候照料吃喝拉撒),但許多家政人員更愿意帶孩子 —— 不僅因收入可能更高,更因老人會表達情緒、提出要求,伺候起來更麻煩。這也是許多老人與子女或他人不易相處的重要原因,但從保護老人角度,仍需最大限度尊重老人,站在其立場維護利益、構建和諧關系。
老年人的監護人如何產生?從產生方式看,有四種:法定監護、指定監護、臨時監護、意定監護。在民事領域,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若其意定監護合法有效,應優先適用。以大成案為例,大成想讓小雅做監護人,試圖通過意定監護實現,但莉莉主張自己作為養女是法定監護人,且大成實際與阿強、小雅共同生活,監護狀態較復雜。那么,大成的意定監護能否成立?
意定監護是《民法典》(前身為《民法總則》)規定的新監護制度,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為自己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指定監護人,由其承擔生活照料、財務打理等職責。意定監護需以書面形式確定,且最好與選任的監護人提前協商一致,避免自己喪失行為能力后對方拒絕履職。
指定意定監護人時,可選擇哪些人?一般優先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數據顯示,60% 的老年人將決策權交給子女,其次是配偶;但 35% 的老年人無人照料,此時可選擇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如工作單位、老年人權益保護組織、居委會、村委會或公益組織)。
若面臨選擇監護人的問題(如兒子在境外、自己在國內,是否選其作為監護人?),或參考電影《媽媽》中女兒確診阿爾茨海默癥后選擇母親作為監護人的情節,該如何合理選擇?建議考慮以下因素:
情感與信任度:核心是信任監護人的 “忠誠度”—— 對被監護人忠誠,以其利益最大化為行動準則。可通過長期觀察培養信任,還可設定 “意定監護監督人”,監督監護人履職是否稱職。
履職能力:
地域因素:若監護人遠在境外,可能不適合履職。
財產管理經驗:需具備財物打理能力。
自身條件:包括體能、智能、健康狀態,理想情況下,監護人應比被監護人生存年限更長、健康安全程度更高。
救濟機制:可設置多個監護人(如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約定當第一順位監護人不履職時,由第二順位接任;若均不履職,可由居委會等法定組織擔任。
監護人意愿:需與監護人充分協商,確保其愿意履行職責。
回到大成案:2019 年,大成與小雅、阿強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指定小雅為監護人、阿強為監督人。但 2020 年,大成經司法鑒定被法院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簽訂協議時(2019 年)大成已患病,其行為能力存疑,協議效力被質疑,法院最終宣告協議無效,意定監護未能生效。
在意定監護不被法院認可的情況下,適用法定監護。對于老年人,法定監護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配偶。
第二順位: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第三順位:其他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四順位: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需經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在大成案中,莉莉作為養女,屬于第二順位法定監護人;小雅和阿強是大成的外甥和侄女,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 “近親屬”(近親屬僅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屬于第四順位 “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其他個人”,順位在莉莉之后。因此,若莉莉主張擔任監護人,原則上應優先于小雅、阿強。
但不同順位或同一順位的監護人(如父母、子女多人)之間可能就監護權產生爭議:可能互相推諉不愿擔任,也可能爭相擔任。此時,需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
當存在異議的時候,會怎么解決這個問題?當存在異議的時候,適用指定監護人制度,就是相關的人可以請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是民政部門,來指定誰當監護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由法院來指定監護人。對于沒有指定之前,我們《民法典》規定了一個臨時監護人制度。臨時監護人制度,就是由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來當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先不指定你們任何一個人 —— 因為還沒指定,還沒通過程序的指定。包括由居委會和村委會指定完之后,也許有人說 “你指定的不好”,他還要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再指定一次,這都是可能的,但是這需要時間、需要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能讓被監護人處于一種無監護的狀態,那就是法律規定了,《民法典》規定了,是由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來擔任他的臨時監護人。
談到這個時候我們還有一個概念,我們的《民法典》還規定了叫 “遺囑指定監護”。遺囑指定監護是什么?就是指的是監護人,比如像剛才說的那個,奚美娟扮演那個角色里面的她媽媽吳彥姝,她如果是作為女兒的監護人,媽媽作為女兒監護人,但是媽媽重病,或者走到了臨終的狀態,她為女兒(已經處于失智狀態的這個女兒),可以為她再找一個監護人,在她的遺囑中寫明 “希望誰誰誰做自己的女兒監護人”,這叫遺囑指定監護,就是通過遺囑的形式,為自己的被監護人再選定一個監護人,這叫遺囑指定監護。這個遺囑指定監護制度,也是我們《民法典》新規定的內容。
在這個案件中,大成我們看他的監護情況,我們剛才說了,意定監護是不能成立了,要走法定監護。法定監護的時候,莉莉她就提出了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別的訴訟。在這個訴訟過程中,法院認定了大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指定了作為女兒的莉莉成為大成的監護人,所以莉莉通過這個訴訟實現了她的監護人的身份。我們說這個案件的判決,總是覺得有點草率,那法院為什么不去了解一下誰最適合做大成的監護人?但是我們也許在這個案件中,莉莉提出來的這個宣告大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訴訟,可能是瞞著小雅或者是阿強,或者是也許是小雅、阿強他倆雖然知道了這個訴訟,但是忽略了整個程序,他們沒有參與進去,所以法院就指定了莉莉做了大成的監護人。但是我們都覺得,這種指定實際上是不好的,對大成是不好的,對不對?也不利于大成的未來的養老的生活。這種情況下該怎么辦?我們還規定了一個補救的方式,叫 “變更監護人”。當我們發現原來的監護人存在著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包括人身、財產權益)的這種情況下,或者是他怠于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但是他又不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去委托給別人,讓別人來做,他又霸著這個位置,這種情況下對被監護人當然是非常不利的情況下,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人,都可以提出申請變更監護人,就是撤銷原來的監護人的監護權身份,由愿意擔當監護人的人來做他的監護人,是有這個特殊的程序的。
那我們還說,除了愿意擔當監護人的這些人可以提出變更監護人,其他人、其他組織,比如是我就聽說一起案件,一個家政服務員、一個保姆去伺候一個老太太,她就發現到了那家之后,那個老太太非常可憐,坐在輪椅上,她的女兒(就是老太太的親生女兒)還會打那個老太太的耳光,不給老太太每天就給她一個饅頭吃,也不給她什么菜吃,也不給她什么肉吃。甚至于老太太給這個保姆(就是她的這個保姆)說:“你能幫我去端一碗雞湯嗎?給我一個雞翅吧,我想吃肉。” 實際上保姆都可以吃到這些東西,但是她不給老太太吃,保姆也不敢去違逆這個女主人。然后老太太甚至于給保姆說:“你干完這個月你就別干了,你走吧,你走了之后我就去死,如果你在這的時候我去死,會給你添麻煩的。” 我聽說了這樣的事情,我覺得非常氣憤、非常氣憤,我就說:“我要去舉報她,我要去舉報她,你告訴我她是在哪個地方,她的家庭住址是哪,我要找她居委會去控告她,或者說我找相應的部門去要干預這件事情,不能這樣虐待老人了。” 那像我,我是提出這樣的異議的情況下,我是想當她監護人嗎?我當不了這個老太太監護人,但是我作為其他的人來說,我可以向其他的機構求助,比如像居委會、村委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組織、殘聯組織,還有老年人權益保護組織,可以向他們求助,他們是有責任而且有能力去來提出變更監護人的這種請求的人。我會向他們檢舉,我們可以這樣去,對于我們看到的不平的事,可以主動的去參與一下,干預一下,去幫他尋求到合適的解決的路徑。如果要想提出變更監護人的話,當然必須要通過法院的程序,由法院判決。
當然在大成這個案件中,小雅他們真的行使了這個變更監護人的訴訟的權利,在訴訟過程中要變更監護人,法院會非常地謹慎的 —— 因為他變更監護人,實際上是讓子女(大成的女兒莉莉)她擺脫了自己的這種監護的職責,而大成會將他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交代給一個非子女、非近親屬關系的這么一個人,所以法院也會非常謹慎,在這個案件中審理得非常謹慎。他會多次征詢大成的意見,然后大成也表示,他不愿意跟莉莉生活,他不愿意跟莉莉生活,他也不愿意見到莉莉,他愿意跟小雅一起生活,愿意跟阿強一起生活,所以在這個情況下,法院就同意了這種變更監護人,變更小雅為大成的監護人。
我們說變更了監護人之后,莉莉還需要支付贍養費嗎?因為她畢竟是他的養女,需要支付贍養費嗎?需要的。我們法律也規定了,作為有贍養義務的人,雖然被撤銷了監護權,但他還是必須要支付相應的贍養費,相應的贍養費。
那我們還想進一步再想一步,莉莉被撤銷了監護權,她在盡贍養義務,當大成身故之后,她可以繼承大成的財產嗎?她的繼承權消滅了嗎?當然沒有,對不對?她仍然在法律上還是大成的女兒,她還是具有法定的繼承人的資格的。
我也有一個真實的案件,我認識的一個老人也是,都 92 歲了,她要和自己 67 歲的養子解除母子關系,解除收養關系。我說:“你為什么,這六十多年的母子情誼?” 她就覺得,這個兒子脾氣特別不好,在她和老伴生病的時候,兒子總是甩臭臉,然后不耐煩,然后老伴去世的時候,也是很寒心對這件事情,對這個兒子很寒心。然后她還說:“我自己在疫情期間,兒子來看我,因為當時大家都是封閉狀態,她自己也不能出去,她也為了安全,她也不出去,希望孩子來照顧她,她說兒子一個星期就給我來了一次,給我拿了五個饅頭,什么都沒給。” 然后所以她就覺得,這個事情對她傷害很大,她就想解除這個關系。我說:“我們跟孩子去談一談,讓他改變一下態度,讓他改善一下他對你的關系,讓他理解,更好的來照顧你。” 她說:“不要不要,我不要跟他有任何的關系。” 還有一個原因,這個老太太實際上是跟她的丈夫是,她丈夫是再婚的,她是初婚,她丈夫是再婚的,她丈夫有一個女兒,當時他倆結婚的時候,那個女兒已經成年了,但是也是她的繼女,但是她繼女對她挺好的,一直在贍養她,繼女還有自己的孩子,都對她老太太還是有贍養的。她就說:“我要解除跟這個兒子的收養關系,然后我有繼女來照顧我就很好,我自己現在也住在養老院,也很好。” 她就堅持要跟他解除收養關系,最后她訴訟,通過訴訟途徑,還是跟這個養子解除了收養關系。到這種情況下,為什么她一定要解除?她有好幾個理由,第一,她不希望自己的未來的人生再跟這個人(這個孩子)產生任何的關系,如果這個養子還是擁有養子的身份的話,他可以用他是她的子女這種身份,可以做很多的事情,去行使自己的監護權,甚至于可以要求自己擔任她的財產上的管理人,他會對她的未來的(這個老太太的未來的)醫療、住宿,包括養老的安排,他都會發表自己的意見。還有,當她去世之后,她的財產、她的遺產,這個兒子一定會來主張,會來跟她的繼女(就是他這個姐姐)會來跟她產生爭議,因為他擁有權利、擁有這個身份,老太太就堅決要解除這個身份,以免后患,她最后就解除了。
在這個案件中,大成這個案件中也是這樣子的,也要求與莉莉解除了收養關系,他要解除這個收養關系,由誰來做這個事情?當然是要由他的變更之后的監護人,新的監護人是誰?小雅。由小雅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來起訴解除了收養關系。
好,我們通過前面對老年人監護人的介紹來說,作為我們的理財師需要關注的是,當我們碰見了老年的客戶的時候,我們要關注一下他的行為能力 —— 他是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還是無行為能力,這是要特別關注一下的,要關注他的失能的狀態,還有失智的一個狀態。如果對于老年人,我們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喪失了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我們應當假定他是有行為能力的。當我們產生了懷疑,對他的行為能力和智力的能力有懷疑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向他的親屬提出建議,讓他們去帶老人去做一下相關方面的精神上的鑒定,或者是要履行一些其他的醫療的手段和手續。如果真的要確定他的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的話,我們應該看到的是法院的判決和認定,和司法鑒定的一個診斷的結論。如果有人主張是老年人的監護人的情況下,我們要看一些相關的身份的證明文件,比如像他有意定監護的這種協議,還有像親屬關系的證明,或者是法院的一種判決書,或者指定機構的一種指定文書,像居委會開具的一些證明,指定了誰誰誰做監護人。當然我們跟客戶交流的時候,我們不能直接就說 “你給他找個監護人”,或者說 “你是不是有監護人”,這種都是非常不禮貌的,對不對?不是很禮貌了。但是我們最關注的就是說,他可能客戶他會填聯系人,我們對于老年人的客戶來說,我們建議他可以填兩個聯系人,聯系人基本上來說,就是他比較信任的、可能未來會對他的這種財務進行管理這樣的人員,所以我們可以建議他填兩個人,可以有一個順序、順位的這樣的人,可以以保證我們老年人的這種財產安全,以及他自己的這種認知能力當下降的情況下,可以有人幫他做一個合法的一種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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