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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強執償債與規劃

價格: ¥116
學時數: 完成學習,可獲得繼續教育 2 學時 此課程不能申報CTP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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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保單
  • 強制執行
  • 債務清償
  • 保險債務
  • 司法判例
  • AFP
  • CFP
  • CPB
  • 理財師
  • 私人銀行家
  • 江西高院
  • 河南高院
  • 最高法院
  • 介入權
  • 年金險
  • 終身壽險
  • 定期壽險
  • 保險金
  • 生存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
全文摘要
課程深入分析了保單在債務清償與強制執行中的角色及其債務隔離功能的變化。指出基于1999年司法解釋,保單曾被視為具有債務隔離功能,但隨著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和2021年民法典的實施,這一功能被重新評估。最高法院認為,保險合同雖有保障功能,但本質上屬于財產性權益,可以被強制執行。保單被強制執行的關鍵在于識別債務人在保單中的身份以及執行的對象。通過案例分析展示了不同身份和保單類型的執行情況,并討論了夫妻債務與保單執行之間的復雜關系以及不同地區法院對保險產品執行態度的差異。對于有債務負擔的個人,建議購買沒有現金價值的保障型保險,尤其是小額意外險或基礎醫療費用險,以降低執行風險。
章節速覽
  • 00:11
    保單強制執行與債務清償案例解析
    討論了保單在債務清償中的強制執行問題,涉及多個司法案例,包括江西高院的定期保單強制執行案、河北的意外保險理賠金強制執行案以及河南高院關于高額保單的案例。最高法院的判例顯示,無論保險類型如何,只要投保人或受益人是債務人,其保單都有可能被強制執行。劉東華還提到了介入權的概念,即在特定條件下保留保單的權利。
  • 05:00
    債務人保單強制執行的法律問題及規劃策略
    討論了司法實踐中保單被強制執行的現狀,以何女士的真實案例為基礎,探討了債務人購買新保單的可能性、如何保留現有保單的保障利益,以及如何利用保單清償債務而不喪失保單價值的規劃策略。涉及保單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角色,以及在債務危機下如何平衡債務清償與保險保障的難題。
  • 07:08
    保單在債務管理與強制執行中的角色與策略
    課程將探討保單在強制執行中的具體權益,解答在負債情況下如何購買新保單及其設計問題,討論債務負擔下保單的調整可能性,以及利用保單償還債務的策略。
  • 07:53
    保單債務隔離的概念及其法律意義
    保單債務隔離是指保單持有人的債權人不能通過保單來追討債務,這一概念源于債的相對性,即債務只能向債務人本人追討。在特定情況下,法律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即以債務人的名義向第三方追討債務,但若該債權屬于債務人個人專屬的權利,則不適用代位求償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人壽保險屬于此類專屬個人權利,因此不能被債權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此外,討論還涉及保單在夫妻債務關系中的強制執行問題。
  • 11:09
    保單債務隔離功能的演變與司法實踐
    保單原本被視為具有債務隔離功能,即債權人不能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債務人的保單權益。然而,隨著司法實踐的變化,特別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執行的相關規定,保單的債務隔離功能受到了挑戰。法院認為,商業保險合同本質上具有財產屬性,而非人身屬性,且不構成生活必需品,因此可以被凍結執行。這一觀點在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得到體現,原有的1999年司法解釋被廢止,意味著保單不再具有絕對的債務隔離功能。
  • 16:08
    保單債務隔離功能的深入解析
    保單的債務隔離功能并非絕對無效,需根據保險法律關系中的四方當事人(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投保人享有保單的現金價值、退保保費和紅利,而受益人則享有保險金。當債務人是投保人時,保單的現金價值、保費和紅利可能被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是受益人,則保險金可能被強制執行。然而,債務人的身份和保單權益的歸屬決定了執行的范圍,例如,受益人無法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而投保人也無法用非其受益人的保單保險金來償還債務。理解債務人在保單中的身份和強制執行的財產歸屬是關鍵。
  • 19:45
    保險產品類型及利益分析
    討論了不同保險產品的特點及其存在的客觀利益。指出并非所有保單都有現金價值,如意外險和醫療險主要提供基本保障,而不涉及現金價值。保險金分為生存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不同類型的保險產品如終身壽險、定期壽險、分紅險、萬能險和投連險,其包含的保險金類型各不相同。特別強調,醫療險不提供身故保險金,因其主要功能是在生病時報銷醫療費用。此外,明確了現金價值、紅利歸投保人,生存保險金歸生存受益人,而身故保險金歸身故受益人。
  • 22:37
    保險關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角色解析
    討論了保險關系中的三個關鍵角色: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及其在保險合同中的利益和責任。特別分析了被保險人在不同情況下的權益,包括其作為債務人時保單是否會被執行,以及在身份重合(如同時為投保人或受益人)時的法律后果。還探討了受益人不明情況下保單權益的歸屬,以及受益人喪失權益的情況,強調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受益人認定上的差異。
  • 28:52
    夫妻債務與保單執行的問題與財產歸屬
    討論了夫妻債務和保單牽連的問題,重點區分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不同角度。從投保人的角度看,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投保時所使用的資金性質,這直接影響其是否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從受益人的角度看,保險金的財產歸屬與保險類型和獲取方式有關,年金或滿期金在婚姻存續期間通常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意外保險、健康賠償金以及死亡保險金通常被認定為個人財產。這一區分對于理解債務執行時保單哪些部分可能受影響至關重要。
  • 35:24
    保單強制執行中的權益與債務關系解析
    深入分析了保單在遇到強制執行時,需考慮債務人與保單的關系、身份,以及執行對象是現金價值還是保險金。通過一個具體案例,探討了被保險人、投保人和受益人身份不重合時保單是否會執行的問題,并強調了保險險種、是否出險、執行標的具體內容等信息的重要性。最終指出,理財師和私人銀行家在服務客戶時,需幫助客戶補充完整信息,進行客觀、合理、合規的判斷,以提供滿意的答復。
  • 38:05
    債務人在購買保險時的注意事項與限制
    討論了債務人在購買新保險時可能遇到的問題及操作建議。指出在不同地區,法院對于保險產品的執行情況有所差異,一些保險產品如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和萬能型等,在多地可能被強制執行。特別是在廣東,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都可能被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作為投保人或受益人購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保單可能會被牽連執行。但購買沒有現金價值的保障型保險,尤其是小額基礎保障型保險,如意外險和基礎醫療費用險,則相對可行。特別提醒,購買此類保險時,避免將其作為有現金價值保險的附加險,應獨立投保。
  • 43:51
    債務人如何安全投保壽險策略
    討論了債務人在不作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情況下,如何安全購買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通過讓其父母作為投保人,兒女作為受益人,可以避免保單因債務問題被強制執行。同時,未提及配偶作為受益人,以規避可能的夫妻債務牽連問題,為債務人提供了投保的靈活策略。
思維導圖
原文
大家好,我是北京當代金融研究院的劉東華。今天跟大家一起來討論一個 “保單強執償債與規劃” 的話題。看到這個話題,我們可以看到,里面涉及到保險、債務清償、強制執行。一看它就是一個綜合的、跨行業、跨領域的話題,而且可以看到,它的實務性很強,操作性也很強。
這門課程,我們 AFP、CFP,或者 CPB 的理財師,或者私人銀行家,只要調動起我們原有的、基礎的有關保險和法律規則的知識,就可以很好地理解這個話題。而且我們可以把這個課程,當做一個我們綜合運用、靈活使用我們的基礎知識,來做實務操練的一個演示。
那我們談到這個綜合話題的時候,它在現實中是怎么表現的?我們可以看一看相關的法律的司法判例。我們能看到的第一起案例是江西高院的一起執行的案件。這起案件是針對一個保單的強制執行,是一個定期的保單,它的被保險人是投保人的女兒,但是投保人是債務人。這個保單有現金價值 3 萬多塊錢,最后保單因為投保人是債務人,這個保單被強制退保,現金價值被強制執行用于還債了。
我們再看,2020 年的河北的一個案例,這是一個意外的保險,是妻子為丈夫上了一個意外保險,妻子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很不幸的是丈夫因為意外去世了,這個理賠金達到了 60 多萬,作為妻子受益人來說,她并不要求理賠,但是因為妻子是一個債務人,她自己不主動去理賠的情況下,法院也強制執行,執行的理賠金用于了還債。
我們還可以再看下面的一個案例,是河南的案例。河南高院這個案例,針對的是夫婦倆,他們倆曾經是投保人,后來他們把投保人改為他們的女兒作為投保人。這個保單價值 6000 多萬,但是夫婦倆他們倆欠了高額的債務,這個保單因為原投保人是債務人,也被強制執行了。
對于強制執行這種情況,我們還可以看到最高法院有判例。針對一個重大疾病的保險,這是針對江西的一個案件,重大疾病的一份保險,它的現金價值只有 1000 多塊錢,因為投保人是債務人,它被強制執行了。跟它相關聯的一個案件,也是涉及到保單的問題,是涉及到兩全的保險,還有附加了意外傷害的保險,還有住院醫療的保險,這個保單也被強制執行了。
我們從最高法院的案例可以看到,執行的基本的情況。這個案例是針對什么?是江西的鄧某夫婦,他們一共欠了 5000 多萬的債務,他們投了保險,投了十幾份保險,大概合計現金價值,可以達到 100 多萬。對于鄧某夫婦的所有的保單,都被強制執行。最高法院是這樣說的,他提出來的結論就是,所有的保單,無論是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如果是債務人,是被執行人的情況下,都是可能涉及到保單被強制執行的。
而保險的產品的內容,無論是年金險、終身壽險還是定期壽險,或者是兩全的保險,或者重大疾病的保險,甚至于是如果是附加險的話,是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和醫療保險作為附加險來說,都可能被強制執行。如果想保留這份保單的話,可以選擇行使介入權。什么叫介入權,我們在后面會給大家介紹。
前面給大家看了一下司法實踐中,對保單強制執行的現狀。對于我們一般的人來說,這是一個結果,被強制執行了。但很多人是處于一個欠債,但是又有保單的狀態下,比如像何女士這個案子,我們做了一個案例,是根據真實的案例做了一個改編。是何女士她投了一個年金保險,但是夫婦倆欠了 200 多萬的債,而現有的這個年金保單,投保人是何女士自己,被保險人也是她自己,受益人,生存受益人是她自己,死亡受益人是她的丈夫。
在這種情況下,她實際上有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何女士作為債務人來說,如果我還想獲得更多的保險的保障,我還可不可以投新保,她能購買新的保險嗎?如果購買了新的保險,就會被強制執行掉,就沒什么意義,所以她如果想購買新的保險的話,她應該如何來做規劃?第二,她遇到的問題,就這份保單她還能留下來嗎,她能有什么樣的規劃,能使這份保單留下來,使這個保障的利益還能夠存續下去?第三個問題,如果就指著這份保單來還他們這 200 多萬元的債務,該如何來清償,是只能夠被動的等待著法院強制執行退保,拿現金價值 104 萬去還債嗎?他們有沒有更好的方案,他們有沒有更好的方案,又能保住保單,又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實現,又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實現,還能使他的債務得到了清償,有沒有這種方式?
好,我們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來開始我們的課程。首先我們的課程,會給大家介紹一下保單是如何介入到強制執行的這件事情里面去的,強制執行到底執行的是保單中的哪一項權益?第二個問題,我們來回答何女士的第一個問題,如果負擔有債務的情況下,如何來購買新的保單,它的投保設計是什么樣的?第三個部分我們來講債務負擔下,我們這個保單是不是可以做一些調整?第四個是拿保單來還債的話,我們如何來做我們的償債的策略?
好,我們先談第一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我們談,保單權益和債務執行的情況下,實際上第一個概念就是,我們會涉及到保單的債務隔離的概念。我們今天要來談一談,保單債務隔離該如何來理解,保單債務隔離該如何來理解,還有意義嗎,它是怎么產生的?然后我們來看,保單被強執的著眼點是什么?第三個問題我們還會涉及到一下,夫妻的債務,和保單的被強執的關系。
我們先來理解一下,保單債務隔離這個概念。原來我們都會提這個概念,尤其像我們在做前幾年理財師大賽、私人銀行家大賽的時候,有些人談到保單的時候,說到保單價值還會提,保單具有債務隔離的功能,這個概念是如何產生的,該如何理解?在談這個概念的時候,我們首先必須要理解一個債的相對性的概念。債的相對性概念是什么?就是說 B 欠了 A 的錢,A 只能夠向 B 來要錢,而不能向其他人來主張債權。比如像過去我們說 “父債子還” 這個概念,這個概念在債的相對性面前,就是錯誤的,因為父親欠的債,債主只能向父親要,而不能向兒子來要。
但是有一種情況是這樣的,B 欠了 A 的錢,C 又欠了 B 的錢,作為 B 來說他就會想,我要不要向 C 來主張我的債權,要不要求他來把這 500 萬還給我,如果他還給我這個錢之后,我肯定把這錢就還給 A 了,我何苦,我出這個力我去討錢,然后又還給 A,我就干脆不要這錢,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如果他怠于行使債權的情況下,我們的法律也規定了,這時候,A 就可以以債務人 B 的名義,向 C 直接主張債權,主張 500 萬債權,這就叫 A 行使的 B 的代位求償權,要求 C 直接把錢還給 A 就可以了,這叫代位求償權,這是法律所明確規定可以允許的。
但是在這個里面代位求償權里面,又有一個但是的規定,說的是這個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不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什么叫自身的專屬的債權?過去我們針對《合同法》,最高法院有一個司法解釋,就對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有一個特別的解釋,其中特別還提到了,人壽保險屬于這一類的專屬的個人的權利。針對專屬個人的權利來說,是不可以行使代位權的,意味著什么?也是 B 欠了 A 的錢,但是這個 B 他投了個保險,他不管是以投保人的身份,或者是受益人的身份,他對保險公司他有個主張的債權,他可以主張保單現金價值,他可以主張保單現金價值,或者主張保險金,這個情況下,如果這個保險的主張權利,保單的權益的主張權,是債務人 B 的專屬的權利的話,這個情況下,作為債權人 A,不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不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要求退保,把現金價值作為償債的,還給債權人 A,或者要求主張保單的利益,然后把這個要求理賠,把保險金直接給債權人 A,以清償債務,這是不允許的。
所以在這個背景下,我們原來就談到了,保單因為它不具有代位求償的這個性質,所以它具有債務隔離的功能,它就是說不能代為退保,不能由債權人 A 代為退保,也不能由債權人 A 代為申請理賠,這就起到了債務隔離的功能。
但是大家注意到,這個司法解釋是 1999 年的,對于這樣的對于代位求償權,還有債權的專屬于債務人個人的專屬性的理解,在后來的司法實踐中,開始發生了變化。比如我們到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民事執行的查封、扣押,針對民事執行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相關的規定里面,就可以看到,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包括哪些,實際上是屬于被執行人生活的必需用品,比如是什么生活的需要的,衣服、家具、炊具,生活的必須的費用,還有教育的費用,這些必需品,它是不可以,它是不可以,被強制扣押、查封、凍結的,但這里面大家可以看到,沒有提到,保險產品是不可以扣押凍結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剛才我們看到的,江西鄧某夫婦的案例里面,最高法院他對這件事情,保險產品為什么會被執行,做了一個說明,談到,保險合同雖然有保障的功能,但它的本質上,它不是個人身屬性的東西,它是一個財產性,是屬于投保人的財產的,而且保險合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依附的專屬性,而且商業保險,特別是商業的保險,它不是一般的保障性的、基礎性的保險,這種商業保險,它并不是被執行人,和他家屬生活所必須,依據的生活物品或者生活費用,不屬于執行可豁免的財產范圍,當然是可以被凍結執行的。
而且我們就說到,看有些保單我們雖然說現金價值,剛才前面看到,現金價值才 1000 多塊錢,他欠了 5000 多萬,那 1000 多塊錢的,現金價值的這樣保單,值得執行嗎,但他也說了,你要是保單很多的話,每一份現金價值加在一起的話,也不會低,像剛才鄧某的十幾份加起來,有 100 多萬。
而針對最高法院,1999 年的司法解釋,在民法典,我們 2021 年 1 月 1 號開始,新的民法典開始實施了,在民法典,和最高法院對民法典的新的司法解釋中,并沒有這一條,而且在民法典,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說了,原來的 1999 年的司法解釋,已經被廢止了,原來的被廢止了,又沒有新的,針對專屬債權的解釋的情況下,意味著那就要適用最新的規定,從這兩個,一個被廢止了,一個新出臺,這個情況下來看,就解釋了,保單已經不再具有絕對的債務隔離的功能了。
我們說到這,保單是不是真的,就一點債務隔離功能都沒有,我們還要從根本上來說,我們也不能一概的這么談,我們還要從根上來看,保單被強制執行,他執行的是什么,這是最基本的保險的法律關系,一共有四方當事人,除了保險公司之外,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受益人當然還可以分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這些身份可能會,除了身故受益人之外,可能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都是同一個人,也可能會是不同的人,但不同的身份,他們對保單的所享有的權益,是不一樣的。
比如我們看,投保人對保單的什么權益,享有利益,投保人享有的是保單的現金價值,退保的保費,還有保單的紅利,而對于受益人來說,他們所能享受的是保險金,當然有的還會,有的保險產品里面還會涉及到,可能會有一些受益人可以拿到,保險合同的一些紅利,這是看具體的產品來定。
針對這個點來說,我們在現實中的,比如像以年金保單來看,我們來看這個保單,這里面保單里面給的收益表,我們可以看到現金價值這一欄,那就是應該給的是投保人,對于養老年金,是生存受益人所領取的,這一欄的所有的利益,是給生存受益人的,而身故保險金,當然就是給身故受益人的。
而我們對于被強執的內容來看,根據前面來看,如果投保人是債務人,或者說,我們債務人是個投保人的情況下,這個保單只有它的現金價值,保費和紅利,會被作為執行的對象,如果這個債務人,是受益人的情況下,這個保單的保險金,會作為被執行的對象,看著很清楚,是吧?但是實際上我們翻過來想,如果這個債務人是受益人,可以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嗎,他不是投保人,他只是受益人,那他就不可以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當然就不可以對保單進行退保,去執行它現金價值,如果這個債務人是投保人,但是他并不是受益人,這個保單的保險金,可以作為償債的資金來源嗎,可以被強制執行嗎,這個保單可以把保險金,用于還債嗎,當然不可以,所以一定要理解,債務人在保單中的身份,以及要理解要執行的債務,作為強制執行的這個財產,是屬于哪一筆財產,這就對應上才能夠真正理解,保單被強制執行的著眼點。
我們前面把保險的利益,和保險中的相關的人員的身份,做了結合,實際上還有一點,保險的產品的類型不一樣,實際上它存在的客觀的利益,是不一樣的,是不一樣的。
比如我們說現金價值,并不是每個保單都有現金價值的,我們可以看到,大量的理財型的保單,可能都是有現金價值的,但是對于像基本保障型的,比如像意外險、醫療險,我們就不會談它有現金價值,它最多有個退保費。
而對于保險金的這一欄來說,保險金的這一欄來說,我們說保險金,保險金有一種生存保險金,有一種身故保險金 對吧,對于生存保險金來說,每一種保險都有嗎,不一定,比如像我們說終身壽險,它是不具有生存保險金,而對于像定期壽險,也不會有生存保險金的,對于像我們新型的這類的分紅險,還有像萬能險、投連險,它們這些到底有沒有生存保險金,要看它是和哪一類保險(的結合),要看它是和哪一類保險(的結合),它是分紅年金險還是分紅終身壽,這是不一樣的,如果它是一個終身壽險,它最終是屬于終身壽險的話,它就沒有生存保險金,如果它是屬于年金險的話,它是有生存保險金的,就是叫滿期金對吧,對于身故保險金來說,絕大多數的保險都有,但是我們要注意到醫療險,醫療險是沒有身故保險金的,是沒有身故保險金的,因為我們大家理解嗎,醫療險它最核心的保障,就是當生了病、吃藥,拿著醫療費用單據去來報銷的,所以身故的話那就沒有,不能夠給予賠償,但是如果是用于,生存的期間的醫療的,已經支出費用的話,那是可以給予賠償的,給予理賠的。
說到這,還記得我們前面說嗎?哪一塊價值,哪一塊的權益是屬于誰的,還記得吧?現金價值、紅利這一塊,是屬于投保人的;后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屬于生存受益人的,而死亡保險金,是屬于身故受益人的。這一定要記住,我們后面都會要用這些概念。
我們剛才談到了投保人情況,對不對?我們也談到了受益人,記得嗎?整個的保險關系里面,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人,叫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不是在這里面,是沒有什么利益的保單里面利益的,如果僅僅就是一個被保險人身份,他也不是投保人,他也不是受益人,這個情況下,但是他是債務人,這個保單會被執行嗎?不會被執行,因為他在保單里面,沒有相應的財產權益,執行它有什么意義?沒有,他只是一個投保的保障的對象而已。
但是,現實狀況是比較復雜的,是有些被保險人,他的身份會跟投保人身份重合,或者跟受益人身份重合。意思就是說,他既是被保險人,他也是投保人,或者是他既是被保險人,他也是投保人,還是會是受益人,或者他只是被保險人,或者是受益人,這個情況下,他可能就會由于他是被保險人的情況下,他是個債務人,他也會被牽扯到被執行的一個狀態下。
我們就是會看到,如果他是投保人的話,他同時是投保人的話,保單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費會被執行的;如果他要是受益人的情況下,尤其是生存受益人,因為被保險人只能是生存受益人,對不對?他不可能是死亡受益人,因為他是個被保障的對象,對吧?如果他是生存受益人的,如果他同時也是生存受益人的情況下,會出現一個什么樣的情況,生存受益人,生存受益金,它就會被執行嘛?
但是什么情況下,被保險人會成為生存受益人,又會分有兩種狀態:一種是指定的生存受益人,就是由保單直接指定,他為生存受益人;還有一種情況下,是受益人不明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會被法定的認定為,是不是他這個受益人,這個保單他的權益,應該歸屬于誰,這由法律來確定。比如說受益人不明的情況下,什么叫受益人不明的?第一個是沒有指定受益人,保單中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明,無法確定,指定不明或無法確定,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少了,現在我們的保險越來越少了,但是也并不是不存在。比如他就說了個,他只寫了一個受益人是配偶,但是這時候他沒有配偶,他沒結婚,當然沒有;或者他說指定受益人是他的兒子,可是他沒有孩子、沒有兒子,那就是指定受益人不明的情況下,對不對?
還有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還活著,受益人先去世了,尤其像在比如像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個交通事故中同時出了險,不能夠確定誰先死亡的情況下,會確定誰先去世?對,是會確定為受益人先去世。在交通事故的狀態下,大家都受傷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或者是其他人,有來得及指定新的受益人嗎?來不及,對不對?這種情況下也屬于受益人還是不明確的一個空檔期。
還有一種情況下是,受益人依法喪失了受益權,或者放棄了受益權,而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什么叫依法喪失了受益權?比如受益人故意地,造成了被保險人受傷、傷殘、生病,或者是,受益人故意的來殺害被保險人,無論殺害是既遂的,把他殺死了,還是未遂的,沒有成功,這時候受益人都喪失受益權,這是法定的,當然,也是對受益人的嚴厲的處罰,這是嚴格地違反了這種道德風險的一種行為。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都會造成不明,受益人不明的情況下,這個保單的受益權歸誰?如果是被保險人生存的話,法定規定,法定規定,受益人就是被保險人本人;當然如果被保險人已經死亡了,人身保險的它的相關的保險金,就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來處理。作為他的遺產來處理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他是個債務人,我們知道,遺產處理的情況下,應該先還債再繼承,對不對?再進行財產的分割,所以這個時候我們說,被保險人如果作為債務人來說,保單也是可能會被執行的。
但是我們剛才前面都談到的是,人身保險的內容,大家可能都理解的是,對于財產保險來說,受益人就是被保險人,不會有別的人,這個更容易理解一點。
那我們從保單上來看到了,如果受益人不明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到,生存受益人就是被保險人本人;如果是身故保險金的話,他的受益人,就是被保險人的繼承人。
對于夫妻債務牽連和保單執行,會存在哪些問題?我們當談到債務和保單牽連之后,我們一定要分清楚,馬上要進入的一個思維模式就是,它是投保人的問題,還是受益人的角度來談這個債務,我們一定要從兩個角度來看。
我們先來看從投保人的角度,在談到夫妻債務,和保單債務牽連的時候,我們首先的一個概念就是,我們回顧一下我們國家的夫妻的債務償債的規則,如果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的話,會用于償還本人的債務,共同的債務,還有對方的債務,因為是夫妻共有的財產,共有財產就要對共同的債務,進行償還,對雙方各自的個人債務,也需要償還,但是如果這個財產是丈夫,但是如果這個財產是丈夫,或者妻子的個人的財產的情況下,這筆個人財產要用于,償還他本人的債務,這是理所應當的,他還應該用于償還,夫妻的共同的債務,但是對于對方的,配偶對方的個人債務,他沒有必要,用自己的個人的財產來進行償還,這是基本的,我們國家的夫妻債務牽連的,一個最基本的財產規則。
在這個財產規則之下我們來看,投保的情況下,這個現金價值,應該是屬于哪一類的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先要確定這個現金價值是什么。我們法律規定了,夫妻婚姻期間,以共同財產來投保的,這個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屬于共同財產的,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它是以個人財產來投保的話,即便是在婚姻期間來投的保,但是,是用的個人財產投保的話,這些個人財產所購買的保單,這個保單的現金價值,就是丈夫或者妻子的個人的財產,它不是共同財產。
意味著什么?意味著,如果是共同財產投保的保單,是要償還夫妻的共同債務,還有本人的債務,以及對方的個人債務;如果是以個人財產來投保的,他只要償還個人的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就行了,對對方的個人債務,是沒有必要用保單,來進行清償的,所以如果是用個人財產,在婚姻期間購買了保單,這份保單不會用于被強制執行,用于還對方的個人債務,這是沒有問題的,所以大家一定要記住這一點。
我們再從受益人的角度來看,受益人,就是受益權,受益權就是保險金的問題,這個保險金的財產的歸屬的情況,和剛才現金價值不完全一樣,財產受益人的,保險金的財產的歸屬情況,是要跟保險的類型,還有保險的保險金的獲得的類型,保險金的性質的類型是有關系的。
我們先來看,如果是獲取到的年金,年金,就是保險的年金,或者是滿期金的話這種利益,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無論是丈夫自己一方,還是雙方共同獲取的,或者一方獲取的,這種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有現金價值的這種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就是我們說的年金、滿期金,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認定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這個和剛才我們說,那個投保的問題,那個投保金,個人財產投保的,所產生的現金價值是他個人的,但是你如果投保這個保單,最后拿到的是保險金是年金,這已經是受益權了,這個如果是你,即便是你個人投保的,但是你獲得了年金的話,這個年金是屬于共同財產的,記住,這是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我們當然就知道,它應該怎么還債了,如果他這個保險金,是因為意外保險,或者是健康賠償金獲得的錢的話,這個錢一般會認定為,是個人的財產,無論保費是共同財產交的,還是個人財產交的,但是你獲得這個賠償金,一般認定為是你個人的財產,為什么?因為這個錢就是用來補償,被保險人他的損失的,所以在這里面的受益人,基本上也是被保險人本人。
而對于死亡保險金,以死亡為代價,以死亡為代價,來獲取到的人壽的保險金,一般也會認定為是個人的財產,認定為個人的財產。
那我們知道了,保單其中的投保人的身份,和受益人的身份,他們所獲取的利益,在婚姻中的財產的歸屬權,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就意味著我們可以理解到,如果丈夫或者妻子 欠了錢,欠了債,是個人債務或者共同債務,可能會執行到保單的哪一部分,哪些部分是不會被執行的,我們是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這個內容。
好,我們通過第一部分的,給大家的分析理解了一下,保單它的權益,和債務被強制執行的關系,我們簡單梳理一下,如果遇到了保單要被強制執行,首先我們要考慮到幾個問題:第一,要看債務人跟保單是什么關系,他在保單中是什么樣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對應了不同的權益;那我們再來看要強制執行,執行的是哪一筆錢,執行的是現金價值嗎,還是執行的保險金,這都跟身份要緊密掛起鉤來,必須要有這個綜合的概念。
我們問一個問題,比如說兒子是被保險人,他是個債務人,投保人是父親,死亡受益人是母親,這個保單會被執行嗎?大家覺得簡單嗎?被保險人一看,他和投保人 、和受益人,和死亡受益人關系沒有重合,這個保單就不會被執行,馬上會有這個結論嗎?實際上不是的,這是我們客戶,常常給我們出的問題,但是作為我們,服務于客戶的理財師,私人銀行家來說,我們會發現,這里面有些信息是需要補足的,因為結合了我們的知識常識,和我們的實踐經驗,他沒有提這個保險是什么險種,他有沒有生存受益金,對不對?不同的保險險種,生存受益金是不一樣的,他有沒有出險情況是什么樣的,出險了沒有,我們只說被保險人是債務人,這個人是生存狀態,還是出了險,還是沒出險,對不對?我們現在要執行的標的,是針對的是哪一筆錢,是要針對現金價值嗎,還是哪一筆的保險金,是不是?我們肯定會要把這張表調出來,在腦子里要過一下,所以當我們服務于客戶的時候,現實中的時候,很多時候客戶會給我們一些信息,但是當我們有了一個,系統的一個理念的情況下,我們會自覺地幫助客戶,我們會自覺地幫助客戶,把相應的信息補足清楚,補足了之后我們再做一個,客觀的、合理合規的一個判斷,才能給客戶一個比較滿意的答復。
好,我們有了前面的基礎之后,我們往下看,具體實務該怎么操作,第一個問題,剛才我們說的何女士的那個問題,就是我有債務的情況下,我還能不能購買新的保險,我的購買新保險,我的投保設計應該是什么樣子的,那是兩點:第一我們去看,我們想買的是什么保險產品;我們再看一下回顧一下,我們的法院,全國的法院,對于保險產品的執行的情況,實際上在全國各地,還是略有不同的,我們羅列了一下,比如像浙江的高級人民法院,它就規定了可以執行的保險產品,包括有統籌型、傳統型的,包括有傳統型的,分紅型,投資連接型,還有萬能型的人身保險產品,跟浙江高院比較類似的,其他地方法院,比如像東三省的法院,黑龍江、吉林、遼寧,還有天津,還有河南、河北、山東、山西,江蘇、江西、湖南、湖北,他們都有類似的規定,說這一類的保險產品,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但是對于廣東高院來說,他就籠統地說,只要有現金價值的人身產品,保險產品都可以被強制執行,它是不是意味著沒有現金價值,在廣東就不會被執行了,他只說了有現金價值,他就可以執行,所以他是不是隱含著排除了,沒有現金價值的就不被執行,我們打個問號。
上海高院是這樣說的,他說除了重大疾病保險,意外傷殘保險,和醫療費用保險之外,這三類保險,其他的保險都可以被強制執行,他就明確說了,這三類保險不被強制執行,但是我們剛才的案例里面又說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他在再審的裁定里面又提到了,重大疾病保險,甚至于還執行了,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津貼保險,對吧?他又認為他是可以執行的。
我們理解,最高法院這個裁定的時候,我們可以看到,像意外傷害保險、醫療津貼保險,為什么會被執行,是因為它作為附加險了,如果主險都被執行了,附加險肯定會要被執行,在主險中并沒有談,在主險中并沒有談,他有意外傷害保險的這個內容,但是對于重大疾病保險,到底是可以執行還是不可以執行,上海明確排除了,但是在其他地方也可能不排除它,因為最高法院的指示里面,是可以被執行了。
所以整個保險產品中,在各地略有不同,但是大致方向是一致的,如果我們了解了保險產品的選擇,是要有一定的范圍的局限的話,同時我們必須要考慮到,我們的身份,在保單中的身份。
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想購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你作為投保人或作為受益人,如果成為債務人的話,這個保單都會被牽連、被執行。但是,如果你購買的是沒有現金價值的產品,從你作為投保人的角度來說,那也可能會被執行。
我們看到,但是作為受益人來說,我們可以看到,如果你是因為疾病報銷醫療費用的保險,或者是傷殘補助金這樣的保險,在被保險人自己就是受益人的情況下,這種很可能不會被執行。為什么呢?因為這是保障型的。但是,如果你是巨額的、高額的保障,超出了普通人的需求,這種保障的話,那也很可能會被執行。
為什么可以這樣理解這個問題呢?比如你是債務人,你拿到了這筆錢,已經遠超出了一般人的需求范圍,但是對于債權人來說,他要實現債權,你欠了人家的錢,人家也等著這筆錢去上保險,人家也等這筆錢去交醫療費,難道不應該被執行一部分,去償還債務、去實現債權人的權益嗎?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對不對?
好,那我們還可以看到,對于重大疾病醫療津貼的險,不同的地方是有相應的差異的。要是我們籠統地說,到底應該上保險還是不上,該怎么上,我們再做了一個簡單的總結:如果債務人在新保單中,想作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情況下,基本上不太可行,我們建議不太可行。但是,特別是購買像理財型的保險,或者是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基本是不可行的。
但是,如果你只是購買基礎的、小額的、保障性的保險,比如意外險,比如基礎的醫療費用險,還是可以的。但是我們要特別提醒的是,你要是購買這種基礎性的、保障性的保險的話,不要去做附加險,不要把它們作為有現金價值保險的附加險來上,而要獨立投保。
但是,如果債務人僅僅作為保單中的被保險人身份,他既不當投保人,也不當受益人,這個情況下,對于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因為我們大家理解,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它是沒有生存受益金的,對不對?沒有生存受益金,只有身故受益金,身故受益金的受益人一定是其他人,對不對?不會是他本人。所以一定會是其他人。
這時候他要投保還是比較安全的,比如他可以這樣考慮,這個企業主自己負債了,他可以由他的父親或母親作為投保人,指定他的兒女作為受益人,這個保單是安全的,不會因為這個企業主是債務人,就會被強制執行,對不對?
我們可以看到這里面,我們說的受益人,沒有說他的配偶,理解什么意思吧?大家肯定都很理解了,他可能會有債務牽連的問題。所以這是我們給大家的建議,就是作為債務人來說,如果他想購買新的保險、想投保的話,可以做這樣的安排,在小范圍內,還是有自己的靈活度的,自己還是可以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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