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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銷能躲過稅務的“秋后”嗎?

價格: ¥145
學時數: 完成學習,可獲得繼續教育 2.5 學時 此課程不能申報CTP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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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稅務
  • 企業注銷
  • 稅務機關
  • 稅收管理
  • 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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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繳稅款
  • 稅務風險
  • 虛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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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計賬簿
  • 稅務合規性
  • 工商注銷
  • 強制執行
  • 稅務舉報
  • 會計資料
  • 滯納金
  • 補稅
  • 行政復議
  • 稅務行政復議
全文摘要
課程探討了企業注銷是否能逃避稅務責任的問題。指出盡管企業主可能通過注銷企業來規避稅務檢查,但這種做法存在誤區。近期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表明,即使企業注銷,稅務機關仍有權追繳欠稅。分析稅務機關面對眾多企業,平均每三年進行一次查賬征稅的檢查。企業主可能因不懂稅法或故意規避稅收,選擇在稅務檢查前注銷企業,誤認為注銷后稅務問題隨之消失。通過三維公司案例,闡述了即使企業注銷,稅務機關仍可依據相關法律追繳稅款。最終,法院支持稅務機關觀點,認為企業唯一股東仍需對欠稅承擔責任。強調企業主在注銷企業時仍需面對潛在的稅務風險,需正確處理以降低稅務風險。
章節速覽
  • 00:12
    注銷企業能否逃避稅務檢查與責任
    討論了企業通過頻繁注銷以逃避稅務檢查的做法,并指出這種行為并不能真正規避稅務問題。通過一個案例分析,說明了即使企業被注銷,稅務機關仍然有權追繳稅款,強調了正確處理歷史稅賬的重要性。
  • 04:28
    企業注銷后的稅務風險與應對策略
    分享分為四部分:首先介紹網上流傳的十三維公司案例及其焦點問題;其次探討企業注銷是否意味著稅務賬目終結;接著分析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法律依據;最后,基于前兩部分的分析,指導企業主如何安全注銷企業以降低稅務風險,并在遭遇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時如何維權以減少補稅金額。
  • 05:38
    企業注銷后稅務機關追稅的常見案例
    稅務機關在企業注銷后仍然進行稽查追稅是一個普遍現象。通過在各省市稅務局官網輸入關鍵詞“稅務處理決定書”和“注銷”,可以查詢到大量的相關案例。以福州和青島稅務局官網為例,福州稅務局搜索到6條信息,青島稅務局則有55條。這些稅務處理決定書的處理結果多樣,但普遍包括罰款和追繳滯納金。以青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被認定為非正常注銷戶,由于在短時間內大量開具增值稅發票后未進行報稅,且無銀行流水記錄,稅務機關認定其行為為暴力虛開發票,并在2020年對其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 09:15
    企業注銷后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處理方式
    稅務機關對已注銷企業存在稅務欠賬的處理方式包括: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刑事責任、待公安機關處理后再決定是否追責,以及直接下達處理決定書要求補稅并可能進行強制執行。即使企業已注銷,稅務機關仍可追繳歷史欠稅。
  • 13:04
    北京十三維公司稅務稽查案例分析
    2007年設立的北京十三維公司(十三維咨詢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進行了工商注銷,但2015年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該公司2009年至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檢查。稅務機關發現,盡管公司已注銷,但在2009年至2011年間,該公司賬戶有近800萬的進賬,但開具的發票并非該公司抬頭,且無法提交會計資料。稅務機關發現,這些收入并未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中體現,導致其在2009年和2010年的納稅金額極低,并在2011年申報虧損。因此,稅務機關要求該公司補繳稅款并支付滯納金。
  • 17:11
    稅務處理決定及行政訴訟爭議案例
    在2015年,由于公司注銷,其銀行賬戶隨之消失,稅務機關要求唯一股東補交稅款及滯納金。股東在支付了180多萬稅款和滯納金后提起稅務行政復議,但北京市稅務局在2019年才作出答復,認為原稅務處理決定書的對象錯誤,予以撤銷。隨后,稅務機關將處理對象更改為股東個人,并以股東已支付的稅款抵消其個人欠稅。股東對此不滿,于2020年提起了兩次行政訴訟,但均被維持原判。
  • 20:04
    十三維公司稅務爭議焦點解析
    在十三維公司的稅務爭議中,兩個主要焦點問題包括:公司是否應補繳稅款的事實是否成立,以及如果補稅事實成立,誰應作為納稅主體。丁某某質疑稅務機關的計稅依據錯誤,指出稅務機關錯誤地將開票金額視為公司收入總額,而未充分考慮公司的成本費用和實際利潤,從而導致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失誤。
  • 21:34
    稅務機關以開票收入認定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的爭議
    稅務機關在查賬過程中,因公司未能提供賬簿等財務資料,直接以開票收入作為公司的營業收入,并以此為基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公司方認為此計算方法錯誤,未考慮到實際的成本費用扣除。然而,稅務機關表示由于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資料,只能依據現有的開票收入和部分申報資料進行計算,且已考慮到公司申報的虧損情況。最終,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均支持稅務機關的做法。
  • 24:59
    注銷公司后股東是否應承擔納稅責任
    討論了公司注銷后,原公司是否仍視為納稅主體以及股東是否需要承擔欠稅責任的問題。稅務機關認為,盡管公司已注銷,但因股東通過虛假資料逃避追繳稅款,對國家稅款造成侵害,股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以公司名義繳納稅款及滯納金,這一觀點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思維導圖
原文
大家好,我是北京當代金融研究院閆淑清。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的內容是注銷企業能躲過稅務的秋后算賬嗎?也許是我做稅的年頭比較長了,因此我看我周圍的事情的時候,經常會帶著有色眼鏡。這不,我就很注意觀察我小區周圍的一些店鋪,我就發現有一家粵菜餐館,它真的是中午和晚上的時候,人員爆滿,經常在排隊。但是這個餐館在八年來換了三個名字,從海之源換到柴米油鹽,又換到月食家。每一次它換名字,我就會到它這個店里去吃一次,然后吃完了我就會要一張發票。
今天我沒有把發票帶來,但是我可以很肯定地告訴大家,就是這個發票上不是有一個發票專用章嗎?發票專用章上的公司名字是變了的。我們知道在我國目前來說大部分地區在工商管理上都是一個地址,只能設一個公司,對不對?那既然發票上的名字變了,那我們就可以推斷它前期的那些公司都已經注銷了。也就是說這個公司基本上就是兩三年它就注銷一次,要重新開張。其實在這個現實生活里,不只是這些小店鋪兩三年就會注銷一次,重新開張。
還有就是一些企業集團也會在它的核心企業的周圍設一些衛星公司。那這些衛星公司,是出于各種各樣的目的設立的。比如說走賬的這些公司,那基本上也是兩三年就注銷一次。
那現在就產生一個問題了,這些企業主為什么兩三年就要把這些小小的公司注銷呢?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跟稅有關系,我把它叫做英雄斷稅。為什么這么說呢?這跟我國的稅收管理是非常有關系的。我國現在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可能有幾十萬大軍,但是我國的企業體量也非常大,到現在,應該是大大小小的企業也有幾千萬家。那如果是從稅務監管上來說的話,在道理上應該每年都要對這些企業的稅務合規性進行檢查。但是,稅務人員這么少,企業這么多,一年檢查一次顯然做不到。因此基本上如果對那些查賬征稅的企業,那稅務機關基本上差不多就三年,平均三年檢查一次。
那對我們的企業主來說,我們再從企業主方面看啊,就因為他們不懂稅,或者是忽視稅,或者是故意地規避這個稅收問題。他們這些小門頭,或者是這些衛星公司,可能多多少少的都會存在一些稅收問題,為了防止在稅務檢查的時候查出稅務問題來,要補稅什么的影響,造成一些不良的影響,所以他們就趕在稅務機關檢查之前把這些企業注銷了。那企業主是基于一種什么樣的認識去注銷這些企業?那就是這些企業主肯定就是有這樣一種認識,就是認為這個企業注銷了,那稅賬也就沒了,稅務問題也就隨之湮滅了。
其實近來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審判決書告訴我們,企業注銷了,但是,企業的稅賬依然還能夠被翻出來,稅務機關依然還是可以追繳稅款的。那稅務機關為什么能夠去追繳稅款?誰又應該為這些歷史稅賬買單?對待這些歷史的稅賬,什么樣的打開方式才是正確的呢?我們想從案例出發,對上述問題進行一一作答。
那我今天的分享一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就是案件介紹,就跟大家介紹一個現在網上流傳比較廣的一個案例,是十三維公司的案例,以及這個案例的焦點問題。第二部分就是回答一個問題,企業注銷了是否意味著稅務賬就沒有了?第三部分,我們從這個十三維公司的案例出發,發現稅務機關不是還能追繳稅款嗎?那我們就來回答一下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第四部分就是基于咱們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分析。我們會發現企業主在注銷企業的時候,還是有一些稅務風險的。那對我們企業主來說,如何去注銷企業才能讓我們這個稅務風險降低。另外就是企業注銷了之后,稅務機關不是還能追繳稅款嗎?那如果是企業主遇到了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又應該怎么維權,才能夠降低我們的補稅金額呢?
我們先來看第一部分案件介紹。其實就是這個企業注銷了,稅務機關依然去稽查追稅。這個并不是一個個案,而是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如果我們感興趣的,大家不妨去打開各個省市區稅務局官網的市局頻道。在通知公告欄中大家輸入兩個關鍵詞,稅務處理決定書,還有注銷,大家就會就會去查到一些查詢結果。
以我從福州稅務局和青島稅務局官網上的搜索為例。我們發現我輸入這兩個關鍵詞之后,在福州稅務局的這個搜索平臺上,我搜索到了相關的搜索,找到了六條信息。那到青島稅務局的官網上,搜索的信息就更多了,有 55 條。當然,我還去其他的網站去搜索了一下,從每個稅務局的網站上都能找到相關的這些信息。那我要把其中的很多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打開看了一下,我發現這些稅務處理決定書對不同的案件它的處理結果是不一樣的,基本上就是有 4 種處理類型。我現在先給大家展示三種處理類型,后面講到第四部分的時候,我再給大家去展示剩下的那個處理類型。
那我們先來看稅務機關的一個普遍的一個處理結果是什么樣的。普遍的處理結果就是罰款,然后追繳滯納金。那我們來看,這個是青島稅務局官網上的一個稅務處理決定書,這個比較有代表性,我給大家來展示一下。
這個就是說的是青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它被認定為是一個非正常的注銷戶,也就是說它已經做稅務注銷了。它在 2017 年 12 月 27 號,2018 年 1 月那 15 號,這兩個月它集中開了 50 份增值稅的普通發票。它開完這些發票之后,按道理我們開完發票就要去抄稅報稅。不管是開普通發票還是開專用發票。其實在那發票上,我們大家拿到發票上,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上,我們都會看到有一個不含稅金額欄,還有一個稅額欄。那稅額欄就是這個納稅人應該去報稅的時候報的增值稅申報表里的銷項稅額。當然它如果有進項稅,還可以去抵扣,抵完了之后就是它應該繳的稅額了。
但是這個工程公司,它開完這 50 張發票之后沒有抄稅,沒有做報稅動作。并且稅務局也發現它也沒有什么,也沒有銀行流水。因此在 2020 年的時候,稅務局就認為它這個短時間內集中地開了這些票,沒報稅,沒有銀行流水,就認為它是暴力虛開發票行為。當然這個企業已經注銷了,對不對?但是,稅務機關依然對它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它對這個短期內暴力虛開發票的這個行為,要求它補稅以及繳納滯納金。這是哪一種稅務處理決定書?
那還有另外一種處理方式,就是稅務機關先把它移送給公安機關,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先不去對它進行處理,而是看公安機關怎么處理。如果公安機關追究它刑事責任了,那稅務機關就不再去追究它責任了。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去追究它的刑事責任,或者是沒有追究它的責任的話,那稅務機關再去追究它的責任。這就是福州市稅務局出了一個稅務處理決定書了。這個是福州市倉山區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它在完成了這個工商注銷之后,在 2017 年的時候,福州市倉山區的稅務稽查局,通過發票協查的方式發現這個公司在 2015 年的時候虛開了很多的發票。
因為它的公司已經在 2017 年已經注銷了,稅務機關就把它移交給公安機關去要求看公安機關怎么處理,追不追究它的刑事責任。因為在我國與發票跟發票相關的刑事責任有很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以及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是使用虛開的發票,都會達到一定的金額和份數,都會去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是福州市的這個,稅務稽查局,就看看公安機關對它進行初步處理。如果是追究它刑事責任了,這稅務機關就不會再進一步處理了。當然如果公安機關沒有行動,那福州市的這個稅務局還會保留它的權利,還會去對這個納稅人去進行稅務的處理。
第三種處理方式,就相對來說,就是比較嚴格的了。稅務局就是先下達一個處理決定書,要求納稅人就補稅補交滯納金。如果是納稅人根本對這個稅務處理決定書沒有搭理的,那稅務局會進一步發出一個強制執行的一個公告。那這就是濟南市某某某物資有限公司,它在注銷之后,在 2021 年的時候,濟南市的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它通過這個發票協查發現了這個公司認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少繳稅款達到 73 萬多塊。因此,稅務機關在無法聯系上這個企業的時候,然后就給它下達了一個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它補稅,補交滯納金。但是,這個公司因為下達之后,這個公司沒有理它,所以它在 2022 年的時候又下達了一個行政強制執行的一個處理決定書,稅務機關為什么要下達一個強制執行的處理決定。在這里很大的可能性就是稅務機關已經掌握了這個已經注銷公司的一些財產,因為有財產才能夠去強制執行。
以上的三份稅務處理決定書,讓我們看到就是企業已經注銷了。但是它如果存在稅務欠賬的話,稅務機關依然是可以去追繳稅款的對吧?這跟我們平常的認識不大一樣。平常我們是怎么想的?我們以為企業已經注銷了,稅賬也就應該抹了。但是恰恰相反,如果是稅務機關發現我們有歷史欠賬了,雖然企業注銷了,但是稅務機關依然能夠向我們追繳稅款。那稅務機關向我們追繳稅款到底對不對?如果稅務機關機關向我們追繳稅款的時候,我們到底應不應該繳稅?有些人他們就想把這個事情跟稅務機關去說道,把這個道理去說明白。
這就是網上流傳甚廣的北京十三維公司的案例。那我們來具體地來看一下這個十三維公司的稅案本身。這個十三維公司它是十三維咨詢顧問(北京)有限公司的一個簡稱。這個公司,是在 2007 年 11 月 9 日設立的,在 2012 年 5 月 16 日的時候,它就做了工商注銷了。這個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它的唯一的股東姓丁,在這里,我們叫他丁某某。這個公司在 2012 年稅務注銷之后,差不多過了三年的時間。
在 2015 年 3 月 25 號的時候,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為什么是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就是那個時候國地稅還沒有合并,沒有合署辦公,還分國稅和地稅?,F在,那肯定都叫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了。
原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就對十三維公司 2009 年 1 月 1 號到 2011 年 12 月 31 號這三年期間的企業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檢查。可能有的學員會問我,為什么這個公司都注銷了快三年了,稅務機關才去給它檢查呢?這個很有可能是因為什么?因為有些人對這個公司比較熟悉的人做了一個稅務舉報或者什么引起的。一般情況下來說,時隔這么多年之后,稅務機關再去檢查的可能性也確確實實是比較低了。那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在檢查的過程中就發現,這十三維公司它的交易對手,國都證券,原航空證券,還有航空信托投資這些交易對手,它跟它們簽了合同,就是這些公司在付款的時候,也確確實實是付到十三維公司的銀行賬上了。并且,這些交易對手,通過它們的會計資料也能顯示,資金流向是什么樣的,都能看得清。就發現在 2009 年到 2011 年的時候,這個公司其實一共有七百多萬的進賬,將近 800 萬的進賬。
當然存在一個問題是什么?雖然那錢是到了十三維公司的賬上了,但是發票開的時候,開的可不是十三維公司抬頭的發票,而是開的北京華睿嘉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恒泰恒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北京飛拓安信咨詢有限公司的發票,不是十三維公司的發票。并且在查賬的過程中,十三維公司也不能把它的這個會計資料提交給稅務機關。在這里要跟大家說一下,在我們稅收征管法上是要求企業雖然注銷了,但是企業的會計賬簿要保留十年。但是這十三維公司的會計賬簿,它無法去提交給稅務機關。因此,那稅務機關就說,那你看看,你明明賬上收到了將近八百多萬的錢。
然后再去看看十三維公司 2009 年、2011 年、2010 年這三年的這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看它的申報表上是壓根兒就沒有體現到這些收入的。當然因為它沒有體現收入,所以它的費用扣除的項目,也是非常少的。它在 2009 年的時候,它交了 72 塊錢的稅,在 2010 年交的時候交了 18.18 塊的稅。在 2011 年的時候做成虧損,虧損了 1996 塊錢,稅務機關說,因為你這些收入都沒有做納稅申報。因此,稅務機關,就給它出了一個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這十三維公司補稅。對,這取得的這將近 800 萬的這個收入要補稅,還要求它交滯納金。
但是這個時候,在 2015 年的時候,因為十三維公司已經注銷了。注銷了之后,它銀行賬戶也就沒有了,對吧?所以,稅務機關就要求它的唯一的股東丁某某補稅,并且也告知丁某某,就是說如果這個公司要是補完稅,或者是,你交跟這個稅款相當的一個擔保的話,你可以去提起行政復議。那丁某某,在 2015 年 12 月的時候,他就把這個稅款和滯納金 180 多萬交完了,并且他提起了稅務行政的復議。按道理,一般的,對那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要出具這個答復,一般的時候期間是 60 天,最長的也不超過 90 天。但是,北京市稅務局這個行政復議機關作出這個復議答復的時候,是在 2019 年的 11 月,它答復是這么說的。十三維公司已經注銷了,它不應該再作為行政處理的一個對象了。也就是說這個就駁回了北京市稅務稽查局的這個稅務 2015 年發的這個稅務處理決定書,說你這個稅務處理決定書,適用對象錯誤,予以撤銷。
比較好玩的是什么呢?這個北京市稅務稽查局,你說我錯了,立馬改正。在 2019 年 12 月的時候又發了一份稅務處理決定書。這次,它說不是上一次說我這個行政處理對象錯誤嗎,那我行政處理對象改了,改成誰了?改成丁某某,改成這個唯一的股東個人了。并且它說,現在你看看,丁某某不是已經以十三維公司的名義,把這個 180 萬的稅款交了嗎,現在,那十三維公司,按道理說它是以十三維公司的名義交的,按道理它應該退還回來,對不對?現在十三維公司也沒有銀行賬戶,沒法直接退還到十三維公司里面了。
但是丁某某,他也應該對這個 180 萬擔責,他要去交這個稅,因此,就給抵賬了。它說這 180 萬元我也不退給這個十三維公司了,我就直接抵賬,抵你這個丁某某欠稅務局的 180 萬,抵平了。對此,丁某某很不開心。于是,他在 2020 年 3 月一直到 2020 年 4 月份提起了兩次行政訴訟。在 2020 年 3 月的時候,第一次行政訴訟,公安機關維持了行政復議的這個 2019 年 12 月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維持原判。到了第二次行政訴訟,依然是維持原判,判這個丁某某按照這個稅務處理決定書來執行。
以上,就是十三維公司案例的整個經過。那在這個十三維公司案例里,其實就是稅務機關和這個丁某某他們之間有兩個焦點問題。是哪兩個焦點問題呢?第一個,就是十三維公司應當補繳稅款的事實是否成立。第二個,就是如果十三維公司補繳稅款的事實成立的話,那誰應該是納稅主體。
先看第一個問題,就是十三維公司應當補稅的事實是否成立。那我們先看反方的觀點,也是丁某某的觀點。丁某某沒有直接回答補稅的事實是否成立,他說的是稅務機關算稅的計稅依據錯誤,就是算那個他應該補繳稅款的應納稅所得額錯了。
但是為什么錯了?第一個,稅務機關把開票金額當成了這個公司的收入總額,為什么呢?因為他說十三維公司是一個查賬征收的企業。就是說稅務機關你應該來查一查我這個企業這一年的收入到底應該是多少,我的成本費用到底是多少,那我的利潤到底等于多少?因為收入減掉成本費用就是利潤了。再看看我的利潤,這是會計利潤。那按照稅法規定要不要做調整,做完調整之后,剩下的才是應該交稅的。
那現在,你這個稅務機關來查的時候,根本就不查我的賬,直接就說我的開票收入就是我公司的營業收入。他說你這個不對。第二個理由,就是稅務機關直接按照開票收入確定為它的收入總額,并且直接就讓這個收入總額基本上就等于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稅務機關沒有去檢查它真正的成本費用扣除項目是多少,沒有去檢查這個,然后直接把這個收入金額就取代了這個應納稅所得額,認為它這個算稅的方法是錯誤的。這是丁某某的觀點。
那北京市稅務機關在舉證的時候,是這樣說的。它說雖然我是這么算的,但是,我這么算是有依據的。第一個,為什么我把開票金額就當收入金額呢,因為這個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賬簿,它賬沒有了,是不是?
那我現在按照我手頭掌握的資料,我就只看到了它跟這些交易對手的那個合同、交易流水,然后銀行的轉賬記錄,從這里面我通過核查,就查到了這 800 萬,這個時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看那個開票,雖然開的不是十三維公司的票,但是,這個開票金額也是對得上的。所以,就是說我現在在沒有會計資料的情況下,用開票收入來替代收入總額,是有依據的。另外,它不是說我這個就是用收入直接替代了我這個應納稅所得額嗎?沒有再去進一步分析它的這個成本費用的扣除項目。那是因為什么呢?我在查它這個財務資料的過程中,它沒有提供。這企業到底實際發生了多少的經營成本,它的費用支出到底是什么?是啊,十三維公司沒有提供這方面的資料了。
沒辦法,我就只能認可它在 2009 到 2011 年這三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申報資料,我認為它是準確的。我們剛才不是說了嗎,說 2009 年它申報的資料是有盈利的,對吧,它盈利了 72 元,2010 年也是有盈利的,盈利了 18.18 元。2011 年的時候虧損了,虧損了 1996 元,那它說你丁某某不能提供十三維公司的成本費用資料的情況下,我只能去認可你這個納稅申報資料是對的。那現在因為你納稅申報的時候,就沒有反映這些收入,我現在把你收入反映進來,那你 2009 年是盈利的,2010 年是盈利的,所以我就只能用收入去直接取代您的應納稅所得額了。2011 年雖然是虧損,它虧損了 1900 多,我也都給你減掉了。因此,稅務機關說,我依據它不能夠配合提供相應的資料,但是我按照我案頭上已經查到的資料來說的話,我能證明十三維公司欠稅,它是有客觀依據的。在這一輪爭議里面,不管是稅務行政復議機關還是人民法院,都支持了這個稅務機關的說法,稅務機關有道理。
那第二個問題就是誰應該是納稅主體?那首先,就要回答注銷公司還是不是納稅主體。那丁某某他堅持認為,十三維公司是納稅主體,因為這稅是十三維公司欠的,十三維公司當然是納稅主體。現在,當時十三維公司已經注銷了,他就是認為納稅主體是十三維公司,但是十三維公司注銷了。但稅務機關怎么說呢,稅務機關說,十三維公司,因為它已經注銷了,它作為這個法人,它已經不再存在了,因此它是不能夠作為納稅主體的。在這一點上,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都是認可的。那現在就是說注銷公司的欠稅,能不能向股東去追繳?那丁某某就說,現在十三維公司,它作為法人資格,它已經消滅了,對不對?那你現在向十三維公司追繳稅款,對吧,你不應該向我來追繳稅款。十三維公司你追不著了,那就意思就是免了唄,對吧,那你不能繼續向我追繳稅款了,你向我追繳稅款就不大對。
但是稅務機關說,雖然這個十三維公司已經注銷了,它作為納稅主體的資格已經不存在了。但是由于丁某某是這個十三維公司的唯一股東,他通過提供一些虛假資料,然后騙取了稅務登記,從而逃避了追繳稅款,對國家的稅款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
因此,就是說因為丁某某應當對十三維公司注銷后不能承擔繳納稅款的責任,而給國家造成的稅款損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求丁某某應該以十三維公司的名義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它說,它這個是合理的,人民法院也是予以支持的。那現在,就是說,那就是十三維公司,這個錢退不回去了,因此,就可以用來抵賬丁某某應該交的稅款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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