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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優越的法定福利,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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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毫無疑問是目前世界上人口老齡化最嚴重的國家,沒有之一。談到德國的人口年齡結構,我們先來看一下德國各個年齡階段的人口構成。2016年數據看,德國65歲及以上的老人所占比重為21.24%,遠超進入老齡化社會的國際7%的標準,由此可見德國的老齡化問題已經相當的嚴重。而且一直以來德國生育率較低,因此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重未來會越來越大,老齡化的問題也會越來越嚴重。德國人口老齡化如此嚴峻,社會供養負擔特別嚴重,給德國經濟、社會帶來一系列問題,同時也給世界上最有繳費特色的德國法定福利帶來一系列新的挑戰。

本文將從德國的養老金、醫療、老人長期護理保障和就業保障四個方面介紹德國的法定福利。

1.養老金保障

1889年,在俾斯麥的領導下,德國建立了世界上首個基于保險的社會養老體系,這一養老體系被稱為法定社會保險之母,由于具有合理繳納比例和可靠的高退休收入,成為全球社保體系的典范。德國養老體系經受了兩次世界大戰、經濟大蕭條和東德西德統一的考驗,為德國社會、政治和經濟的穩定提供了保障。但是,自1980年開始,德國面臨著與其他歐洲國家同樣的人口老齡化問題。面對養老體系回報率的下降和養老金成本的上升,德國持續推進養老體系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目前德國的養老金主要是由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人壽保險構成。

法定養老保險

德國的法定養老保險創始于19世紀末,是聯邦政府的一種強制險,每一個雇員、企業、團體必須在法律規定下定期投保,職工必須按月交納保險費,退休后每月領取養老金。

起初德國的養老金是固定不變的,但在20世紀三十年代的經濟危機中發現,養老金遇到通貨膨脹后,退休職工的生活水平就會下降。因此,德國于1957年對養老金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會隨著全國工資水平的提高而增加,這使得老年人也可一同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企業養老保險

企業養老保險是由各企業提供的一種福利,這項福利的費用完全由企業負擔,企業一般把這筆費用存入保險機構,職工退休后每月可領到企業養老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的數量各企業不同,企業養老金一般相當于凈工資的4%左右。

企業養老金制度19世紀時就已在一些企業實行,當時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職工安心在本企業工作,辭職的職工享受不到這項福利。1974年,聯邦通過法律,規定凡是35歲以上,參加本企業養老保險至少10年的職工即使辭職離開企業,退休后仍可領取這份企業養老金。為了防止企業破產致使職工的企業養老金落空,所有的企業養老保險都必須參加全國的保險基金,以受到保護。

私人人壽保險

私人人壽保險由職工自愿在商業性的保險公司投保。職工每月交納一定的保險費,投保到65歲。如果在65歲前不幸身故,保險公司就按約付給其家屬保險金。若65歲時本人還健在,則可從保險公司領到一次性或按月付的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一種既具有保險保障,又具有儲蓄性質的保險,對老年人來說也是一筆補充的經濟收入,所以參加人壽保險的職工相當踴躍。

德國養老金體系具有高度福利性,主要體現在高替代率方面。一直以來,德國的替代率保持在70%。德國的職工退休后,每月還可以領到養老金,而養老金的多少主要取決于職工投保時間的長短和原先工資的高低。比如,一個退休職工有40年的投保時間,平均每月就可以領到相當于凈工資約63%的養老金;有45年的投保時間,平均每月就可以領到相當于凈工資約70%的養老金。

德國養老金福利主要包括失業救濟、退休金、傷殘撫恤金和向配偶子女支付的遺囑撫恤金。當被保險人滿足工齡要求并達到標準退休年齡,或因殘疾無法工作時,可獲得養老金。若退休職工去世后,其配偶一般可以繼續領取60%的養老金,配偶及子女可享有遺囑撫恤金。

接下來我們將詳細介紹德國的法定保險:

目前,德國參加法定保險人口的覆蓋率已達90%以上。德國法律規定,凡雇員加入法定保險,其贍養人口則視為同時加入。因此,德國的保險和護理保險幾乎可以覆蓋全社會的人群,有效地減輕了中低收入家庭在未來步入老齡階段的經濟負擔,切實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和病殘者應享有的基本護理權利,體現了一種社會公平。德國公共養老體系包括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兩個部分,在私人部門,德國“公共退休保險”覆蓋了82%的受雇人口,在公共部門,公務員(約7%)全部被納入德國公共養老體系,自我雇傭者約為勞動力隊伍的9%,既可以參與公共養老體系(約占三分之二),也可以進行自我保險(約占三分之一)。

自上世紀90年代起,德國養老保險繳費率總體呈上升趨勢,1993-2000年為17.5%,此后繳費率一直維持在19%以上的高位,而2007-2011年最高達19.9%,近兩年繳費率有所下降,2015年的繳費率為18.7%。為減輕當代人負擔,德國規定將繳費率到2020年限制在20%之內。

德國繳費基數是雇員的月稅前總收入,規定有上限和下限,由聯邦政府按照上一年度職工稅前收入水平綜合確定。2015年,繳費基數的下限為450歐元,上限為西部6050歐元、東部5200歐元,大致為社會平均工資的兩倍,超出上限部分不需繳納保險費?;攫B老保險費在稅前繳納,免征個人所得稅。月稅前總收入低于下限者和高于上限者可自愿參加法定養老保險,參保者可選擇上下限之間任何一個數額作為繳費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

德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征繳、管理經辦以及給付發放由若干具備公法社團性質的、按照章程自治管理的養老保險基金會承擔,政府只負責財務監督和法律監督。自2005年起,德國共有4個聯邦層面的基金會和22個州層面的基金會。養老保險費由雇主從雇員收入中代為扣除繳納,由醫療保險基金會征收后,再轉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會。

管理方面,德國養老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法定養老體系的管理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各州的機構專為工人保險,由23個地方保險基金、聯邦鐵路保險基金和海員保險基金承擔所有藍領工人和自我雇傭者保險的管理。

第二,聯邦有機構專為職員保險,由受薪雇員聯邦保險基金承擔白領雇員的保險記錄和養老金支付。

第三,還有部分行業性的保險機構,礦工聯邦保險基金負責礦工的養老保險,所有養老保險運營商都隸屬于德國養老保險機構聯盟。這一聯盟屬于自我監管機構,董事會由相等數量的雇主和勞動力代表組成,主要任務之一是在立法過程中提供咨詢和專家報告。

這些機構是歷史形成的,都具有半官方性質,各機構關于養老保險的條件完全相同。

2.醫療保障

德國醫療保障體系經歷過三次改革:

第一次改革在19世紀末,是為了解決德國產業工人看病問題,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經濟發展,這次改革建立了全面覆蓋和平等準入的衛生系統,構建了較為完整的醫療保險體系,實現了人人享有衛生保健。

第二次改革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是為了遏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的問題,這次改革對醫療服務供需雙方采取了管制、定量配給、制定支出上限等措施。

第三次改革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是為了控制醫療費用的長期增長及提高衛生系統的運行效率問題,這次醫改從管制配給轉變為強調競爭激勵的作用,向加強市場競爭和政府干預的管理型競爭模式發展。

德國的醫療保障體系除高收入者外,所有職工都必須參加法定的醫療保險,基本實現了全民覆蓋。其采取分散管理、社會自治的管理模式,具有廣覆蓋、高競爭、高福利的特點。德國醫療保險體系最重要的特點是疾病基金的市場化運作,即采取政府扶持、社會舉辦的形式。

目前,德國社會醫療保險由法定醫療保險系統和私人醫療保險系統構成,現行的社會醫療保險體制以法定醫療保險為主,私人醫療保險為輔。德國的社會醫療保險實行“社會共濟”的原則,每個人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只與他的經濟能力掛鉤,與其年齡、性別及健康狀況無關。

截至2007年3月,德國的法定疾病保險覆蓋了全德人口的近88%,約7034萬人,其中78%的人群屬于義務保險者及其家屬,10%為自愿參保者及其家眷;其余近10%的人參加了私人醫療保險,約840萬人,其中有4%為享受國家津貼的公務人員,包括退休者及其家屬;剩下約2%的人口屬于享受國家免費醫療的聯邦國防軍軍人、民事服役者、警察、社會救濟接受者和避難申請者等。目前,德國只有0.2%的人沒有醫療保險,基本實現了全民醫保。

德國社會醫療保險繳納保險費依據個人收入提取一定的比例,一般占工資的14%左右,工資高的多交,工資低的少交,即繳費依收入而不依參保者的健康狀況。2002年最高繳費額為3375歐元,最低額為325歐元。

對于收入低于一定限額的雇員,只由雇主繳納;

對于退休和失業人員,其保險費由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金承擔;

對于高收入者,可自由投保,他們可以參加法定醫療保險,也可參加私人醫療保險。

從管理上看,德國的醫療保險管理也分幾個層次:

從政府組織層面看

在德國的衛生系統中,各級政府都有各自具體的職責,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是聯邦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衛生管理,制定和頒布衛生及醫療保險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對全國衛生和醫療保險運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宏觀調控,制定衛生防疫規劃等;

第二層是各州的衛生管理部門,負責醫院規劃、管理州內醫院,以及監督疾病基金、醫院和醫生協會等組織;

第三層是地方衛生管理部門,包括市、縣衛生局,負責公共健康問題。

從非政府組織層面看

德國政府委派相關自治團體對疾病基金和醫療提供者協會進行監管。其中,最重要的自治團體為2004年成立的聯邦聯合委員會,法律規定聯邦聯合委員會有廣泛的監管權利,包括制定和實施疾病基金所提供服務的標準等。2008年,聯邦聯合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聯邦疾病基金協會,醫院聯盟和法定醫療保險醫師協會。此外,聯邦聯合委員會還下設兩個政策研究及咨詢機構,醫療服務質量和經濟研究所和醫療質量監督協會。聯邦聯合委員會在參考政策研究所及咨詢機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疾病基金所需保障的醫療服務種類及質量標準。醫師協會、醫院聯盟和疾病基金協會分別負責監督其成員執行。

醫療保險機構向受保險人提供現金待遇、實物待遇和服務待遇。例如,在現金待遇中,病假工資為一般報酬的70%,最高不得超過90%,病假工資按天支付,整月的按30天計算。病假工資是免稅的,另外主要是分擔住院費和藥品費用。

3.老年護理

德國于1994年世界上最早頒布了護理保險法,1995年1月1日護理保險法正式實施生效,成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故保險、失業保險四大險種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險種。

保險對象

德國法律規定了“護理保險跟從醫療保險的原則”即所有醫療保險的投保人都要參加護理保險。國家公務員、法官和職業軍人由國家負責,他們患病和需要護理時有專門人員負責并承擔有關費用。除此之外的所有公民則納入法定護理保險體系,對于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個月的人,或者每星期工作不足15小時,并且在原聯邦州月工作僅為15小時,以及低收入人,不需交納保險費;學生的臨時性工作也不需要交納這種保險費。

保險稅費的確定

德國護理保險資金由政府、企業、個人和醫療保險機構四方負擔。政府承擔 1/ 3以上;企業與個人負擔較小,護理保險稅按照投保人的收入計算,開始稅率為 1%,從1996年7月1日起護理保險費率固定為1.7%,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

護理需求的分類

德國護理分為在宅和住院護理兩大類,先后于1995年4月1日和1996年7月1日引入。

護理按需要強度分成三類:

第一類護理病人的護理主要是指在個人飲食、衛生、日常行動方面一周至少需要幾次服務。每日至少90分鐘,比基本醫護的時間多了45分鐘;

第二類護理病人的護理主要是指1天至少需要 3個不同的時間內3次服務(每日至少3小時,比基礎醫護的時間多了2小時),并1周需幾次家務服務;

第三類護理病人的護理需日夜服務并1周需幾次家務服務,每日至少5小時,比基礎醫護的時間多4小時。

保險費的支出

德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中,在宅實物護理待遇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每月分別是750歐元、1800歐元、3700歐元;在院護理金從2500到3300歐元不等,而護理院的食宿等須投保者自理,平均約每月1500歐元。

4.就業保障

工傷保險

德國的工傷保險除公務員和醫生自愿參加外,其他人都必須參加。這部分費用完全是由雇主繳納的具體的費率依照不同的行業來制定,差別較大。主要管理的機構是同業工會,政府不直接參與管理。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強制性的,除自由職業者外,其他職員必須參加,失業保險金分為失業補償金、失業救濟金和特殊失業補貼,其中失業補償金是雇主和雇員各繳50%,失業救濟金是政府經過調查后發放給失業者的,特殊失業補貼是給階段性失業的雇員的。

社會救助

德國還有綜合的社會救助網絡,2004年至2005年,德國進行了社會救助制度的改革,該體系轉變成了一個新型的、分層的社會救助制度。

首先,是不同人群享有不同的救助。具有工作能力、處于工齡階段的人群與老年人、殘障人士、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相分離,而原先的社會救助制度現在僅僅涵蓋兒童等個別群體。老齡階段人群、工齡階段具備工作能力的人群、工齡階段但卻喪失工作能力的人群構成新制度的幾大核心群體,他們在新制度中被相互區隔。

其次,領取失業救濟的人員從“失業保險”制度中被分離出來,改為領取由國家財政支付的“失業金Ⅱ”。這個“失業金Ⅱ”已經不再是失業保險的一部分,而在事實上轉化成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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