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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經偵系列二:消失的出境游保證金

2017-07-18 09:56

摘要

國 慶節期間,朋友圈鋪墊蓋地的出境游秀恩愛占據了視野,廉價日韓游、舒適海灘游、高檔歐洲行、冒險南美行等等等等,種類繁多,花樣翻新,出去看看成為當今的 主流消費方式之一。與人們與日俱增的出境游消費不同的是,出境游的監管與服務卻出現了滯后現象,在此背景下,許多不法分子打起了出境游的主意。本期為大家 帶來經典案例系列之一——消失的出境游保證金。

 

一、案情簡要介紹

 

2014 年 11 月 4 日,邵女士代表 17 名游客與旅行社簽訂了“泰國一地 6 天 5 晚”旅游項目的旅游合同及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約定:合同以“存款惠游”方式招攬旅客,17 名游客共向旅行社繳納 50萬元旅游金融保證金,即可享受旅游費用減免等優惠待遇;待旅游結束,旅行社將保本無息全額退還保證金。然而出游歸來后,旅行社卻拒絕向邵女士退還保證金,為此邵女士將旅行社告上法院。

據旅行社稱,與邵女士簽訂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是該社員工畢某,保證金打入了畢某的賬戶,并沒有支付給旅行社,而畢某自 2014 年年底起就已不在旅行社工作。

深圳女子出境游后10萬元保證金不翼而飛

 

無獨有偶,作為公安部近年公布數據顯示,類似案件過百起。2011年,百余游客為出境旅游而向自稱是新華國旅員工的呂麗莉(音)交納了近千萬的出境游保證金,而后發現呂麗莉涉嫌欺詐被拘,千萬保證金不翼而飛。2016年4月,“山東濟南市300多人被騙千萬旅游保證金”的消息引發了朋友圈的激烈討論,根據濟南警方數據,受騙群眾達150余人,大部分經熟人介紹參團,每人所交保證金數額3——6萬元不等,初步估計涉案金額過千萬,而涉案嫌疑人已于2016年4月21日逃往美國,至今失聯。

另一案件受害人楊某收取一萬元保證金收據。

宜川新村派出所微博圖

 

二、出境游保證金背景

 

通過搜索相關關鍵詞可以發現旅行社公司、個人騙取保證金潛逃的案件數不勝數,為何此類問題屢禁不止呢?

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什么是出境游保證金。

2003年10月,韓國駐華大使館暫時中斷所有的赴韓國簽證業務,原因是滯留韓國的中國游客超出了限額。韓國官方要求強化對團隊護照發放的審查,也導致一些旅行社由于游客滯留率過限而被罰停辦數月,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2003年12月,一個大約34名中國人組成的旅游團在即將結束克羅地亞之行時,突然在克羅地亞首都薩格勒布集體失蹤,這是中、克兩國簽訂互為旅游目的地國協議以來,第一個辦理商務旅游簽證的旅行團。國際刑警受邀對此協助調查。

游客在境外私自逃團、滯留的現象使業界大傷腦筋,被稱為旅游業的一大頑疾。為了盡量減少此類現象的發生,旅行社要求游客在簽訂旅游合同時交付出境保證金,已經成為旅游業中為大家公認的“不成文行規”。總的來說,所謂出境游保證金也被稱為出境游押金,是指國內組團旅行社在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時,為了防止旅游者出現滯留不歸的行為,要求旅游者在出團前向組團旅行社交納一定數量的現金作為擔保,而這些資金就是所謂的出境游押金也成保證金。

其實從1988年國家開放出境旅游開始,出境游保證金(或稱押金)就出現了,主要是為了避免游客出境后滯留。按照相關規定,一旦出現旅客滯留不歸,旅行社便會遭到目的地大使館的處罰,一般會停簽三個月或半年,有時還會罰錢。雖然抽取保證金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但已經成為約定俗成“不成文”的行規。目前出境游保證金多出現在赴日韓的旅行中,歐美、東南亞等國家出境游都已取消了這一做法。

為了防止出境游保證金出現問題,國家旅游局在2015年12月23日發出過《國家旅游局關于規范出境游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首次明確出境游保證金一律應采取銀行參與的資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現金方式或現金轉賬方式直接收取保證金,不得將出境游保證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員個人賬號同時國家旅游局還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門督促尚未實行出境游保證金銀行托管的旅行社,積極與當地商業銀行開展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出境游保證金銀行托管工作機制。

 

三、案例分析----涉及犯罪類型
  • 案例分析——涉及犯罪類型

 

在邵女士出境游保證金被騙一案中,北京朝陽區法院裁定認為,旅行社對其員工由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那么什么是合同詐騙呢?

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案件通告(部分)

 

1合同詐騙的內涵

在刑法中將合同詐騙定義為“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通觀法律史可以發現,我國 1979 年的《刑法》中并沒有規定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只是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詐騙犯罪日益復雜,犯罪手段不斷翻新,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危害也逐漸加大。我國新刑法在第 224 條、第 266 條分別規定了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二者分別隸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這主要是結合了我國當前的實際國情和當今刑事犯罪的特點,將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虛構事實中分離出來,這無疑更好發揮了打擊經濟犯罪和為市場經濟服務的功能。

在我國《刑法》中對合同詐騙罪有明確的界定和處罰標準,其中第 22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朝陽法院審理后認為,旅游合同簽訂時畢某是該旅行社職工,合同、收據、發票等文件均蓋有該旅行社印章。因此,畢某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即便畢某沒有得到旅行社授權,其行為也構成表見代理。據此,判令旅行社退還邵女士旅游保證金 50 萬元。

 

2合同詐騙特點

合同詐騙作為現代經濟犯罪中易發、多發的犯罪行為值得警惕和關注,通過分析對比可以將合同詐騙的幾個特點總結如下:

 
 
1

主體與客體間關系較為熟悉

“詐騙案件的本質特征就是欺騙性,因此,犯罪人一般以公開、溫和的方式與被害人接觸,在被害人信假為真的情況下,騙取財物,而不像其他刑事犯罪往往以秘密和暴力的方式來達到犯罪目的。”[1]在此案中,邵女士之前多次通過畢女士利用“存款惠游”的形式進行了多次出境旅游,畢某利用邵女士對其的依賴心理,通過邵女士等人的口口轉播,擴大了自己的詐騙范圍,也使得在畢某達到目的席卷財務潛逃后,邵女士還希望能夠及時。邵女士在發覺被騙后能夠通過回憶為警方提供清晰地案件線索,能夠為案件偵破提供依據。

 


[1]鄒明理主編《偵查學》法律出版社  1996 年 9 月第 1 版

2

 存在證據較多

合同詐騙罪在案發后,一般無現場可以勘查,但是合同詐騙犯罪人為了騙取被害人的信任,總是采取種種手法蒙騙被害人,如偽造一些證件、合同、收據、身份證件、信函、委托書、電傳等等,除此之外還可能會有偽造變造的銀行票據、銀行帳號、信用證,這些書證一般都會在被害人手中保管。合同詐騙一旦得逞后,詐騙行為人就會攜款、物逃匿,這樣在其住所等處也可能會留下部分物證,如衣物、隨身物品、交通工具、通訊簿、以及其他物證。這些書證和物證,對正確分析案情、展開偵查工作,收集核實證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3

 簽約手續齊全完整,以合法面目出現,但內容虛假

由于利用合同詐騙案件常常與偽造、盜竊證件、印章等犯罪行為交織在一起,因此,無論是從簽訂合同的程序上,還是內容、形式上看都是完整的、合法的,如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以及身份證明、銀行票據,甚至還有“重合同,守信用”的優秀企業牌匾、證書等等,真是應有盡有。這樣就給犯罪分子披上了合法外衣,在案件中,畢某掛靠正規旅行社,利用旅行社的合同、印章等,利用真實合同,達到私人目的,將其真實詐騙目的深深地隱藏起來,使人難辯真偽,極易上當受騙。

4

 合同詐騙多合并其他犯罪行為

合同詐騙犯罪還往往與走私、偷稅、非法出具金融憑證、票據詐騙等犯罪緊密關聯,案情極為復雜。由于涉及人多面廣,不少被害人因被騙時自己有失誤而不敢做真實陳述,無疑增加了公安機關收集證據、認定事實的難度。這類案件往往是一案偵破,多案被牽出水面,形成案中有案、案外有案、多案并發的局面。

 

四、如何防范出境游保證金詐騙

 

針對出境游保證金騙局,國家旅游局于2015年曾發出“2015 旅游服務第 1 號警示”,建議游客與旅行社協商,采用非現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擔保。采用現金進行擔保的,建議采用銀行參與、三方共管等形式,切勿將“出境旅游保證金”轉入個人賬號。如果旅行社要求提供出境旅游擔保時,建議游客與旅行社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該警示還要求各出境游組團社規范“出境旅游保證金”管理制度,防范保證金被挪用。這一提案簡言之即使“銀行作為第三方參與資金托管的方式”,但在邵女士等案中,幾位受害人中,都是直接POS機刷卡到了詐騙嫌疑人的個人賬戶上,并沒有在第三方銀行托管,這也便造成了資金難以追回的現狀。

作為經常愛出行的各位成功人士,在涉及出境游遇到出境游保證金問題時還要做到以下幾點:

 

1選擇正規渠道,審查可靠旅行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為此,當事人一方準備與另一方當事人訂立一項合同時,首先要考慮相對當事人有無合法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履行該項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目前國內規模較大的國旅、青旅等大型旅游公司大多采用了“第三方托管”的出境游保證金繳納方式,選擇正規、具有資質、可靠地旅游機構是防止被騙的前提之一。

 

2辨明合理消費方式,確認訂立合同的合理性

在案件中,部分受害人輕信了所謂“存款惠游”的消費方式,前期嘗到甜頭,習慣性找優惠,占便宜,最終誤入陷阱。要明確在市場交易中,交易雙方是互利互惠的關系,一方消費,另一方獲得收益,低于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的商品或消費行為,往往存在隱形消費陷阱,如99元游香港,999雙飛日韓游等,大多存在強制購物行為。因此在繳納出境游保證金前,要對自己選擇的出境游產品做好足夠的了解,一旦優惠優惠超出預期就要提高警惕。

 

3查明保證金流向,了解對方財務處置情況

作為防騙最基礎的要點之一,即是掌握自己的保證金流向。在案件中,往往多是受害人將自己的保證金匯入個人賬戶的行為,錢財一旦流入個人資金賬戶,公司便失去了對于資金的掌控。因此正規的旅游公司繳納費用、保證金也應為公司賬戶,這一要求既是對公司稅務情況的監督,也是對個人資金安全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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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徐老師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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